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向○○航空公司掀起17日罷工,而後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了,表面和平落幕?
本事件後續爭議似乎未停歇;○○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函○○航空公司,主張參與罷工會員全勤獎勵資格不應受影響。是否如此?
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乃雇主鼓勵勞工配合雇主應工作或出勤(日數)之獎勵,而對符合當月應工作日數的勤勞勞工給予獎賞,非屬經常性給予。
報載:○○航空公司15日上午與空服員舉行雙向溝通見面會,據出席者轉述,○○航空公司空服本部副協理會中表示,班表掛罷工的空服員,目前規畫不會給全勤獎勵權利;○○航空公司表示,待完整收集組員意見後再做決定。
給或不給之見解?
雇主因勞工下列理由,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不發全勤獎金: 《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107年0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0號函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說明略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上述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然罷工不同上述情況,乃會員勞工主動暫時停止勞務提供,致引發未提供勞務之正當性之質疑。
(會員)勞工依《勞動爭議處理法》進行罷工,得暫時停止勞務提供;惟勞方與雇主對罷工期間未提供勞務視為「罷工」或「缺勤」觀點相異,未提供勞務正當性模糊了。 (1)若視為「罷工」,雇主不發給工資;是否發給全勤獎金,應視勞工出勤日數是否達到應出勤日數。 (2)若視為「缺勤」,雇主不發給工資,也不發給全勤獎金。 (3)若合法罷工,勞工未參加罷工或自行打工者,未提供勞務更不具正當性,則視為缺勤。 (4)若非法罷工,未提供勞務不具正當性,則視為缺勤。 就全勤獎金而言,工資乃其上階觀念,不發給工資,也不發給全勤獎金。上述4種見解除(1)尚未確定外,其他(2)-(4)恐與全勤獎金無緣。
小結
罷工能與全勤獎金連結?可能見解不一;惟其焦點不外未提供勞務之正當性且罷工未提供勞務期間,是否牴觸全勤獎金應具備條件。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