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的學習:罷工預告有其必要性?
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春節初四(2月8日)凌晨,華航公司機師職業工會宣布:今日起無限期罷工,此訊息頭一遭占據春節期間各家媒體頭版!
華航公司機師職業工會宣布罷工事件,極不像2年前5月華航公司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政府及華航公司僅花一天因資方對工會七大項訴求,欣然統統接納而致罷工迅速落幕。
那次政府付出代價,卻未學習到罷工事宜﹔此次,踢到特硬的鋼鐵板。同一公司的罷工,有經驗的政府反而速手無策,到底怎麼了?
人民,覺得政府為甚麼又神隱?
勞方罷工須預告?
(一)贊成說
O委員修法將罷工預告期納入法規之中也屬合理,畢竟牽涉到民眾息息相關的大眾運輸體系,影響層面很廣,勞工要爭取權益若是沒有預警的罷工,恐怕也不是很適當。
O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展委員會委員影響公共秩序、群眾利益、就醫權利之罷工(例如公共交通、醫療等),皆須在勞資雙方協商無結果時,明定提前10天以上公告罷工日期,以期將損害降至最低。
(二)反對說
O委員罷工本來就是勞工的權利,若是設立預告期,其實就是限縮了勞工罷工的部分權益。
O教授:若要訂定罷工預告期,只能限定重大民生及公益事業,不能將所有事業單位罷工都納入。
(一)贊成說、(二)反對說之見解,係整理自(1)2019.2.12經濟日報陳素玲:勞工學者主張航空業業納入預告、(2)2019.2.12工商時報方景霖(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罷工究竟是勞資無解還是政府不挽留、(3)2019.2.9聯合報林麟瑋:華航罷工影響旅客立委:修訂罷工預告期。
小結
《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有關勞方罷工均有程序規範,資方得在罷工前,理應透過調解過程,體會到勞工對爭議無結果之最後手段。
勞工爭議權而論,增修罷工之預告期,恐致勞方行使協商權、爭議權一大限縮。
若增修前之思考,勢必無法避免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必要服務條款,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