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2844次觀看

勞動部:值班將逐步回歸勞基法之規定

 
文/ 陳明政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勞動部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1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並發函(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表明基於考量勞工健康福祉,預告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此可參勞動部新聞稿: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399/ )。


前開勞動部函明確指出勞工值日(夜)工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即該注意規範定義之「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此亦係過去值班為何不納入加班費範疇之理由,因值班工作並非平日正常工作延伸,故計算值班津貼時可以另外由勞雇雙方約定,然此次修正亦注意到值班津貼可能過低之狀況,特別針對值班津貼部分予以規定:「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雖然注意事項至111年1月1日前仍有效,惟仍應提醒司法實務上並非一概採認值班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之見解,如部分判決(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即認定值班應屬加班,既然是加班,即應按照延長工時之計算方式計算加班費,故實務上仍會審酌究竟該值班之工作性質為何,故縱使約定值班津貼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之時薪,仍有構成違法之可能。
最後勞動部函亦有輔導雇主進行人力增補,畢竟除了上開雇主可能增加成本支出(如值班津貼變成加班費)外,加班時數上限仍要受到限制,各企業應提早進行因應,以解決夜(日)間值班需求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