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談僑外資和陸資如何來台發展事業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本篇再進一步分析僑外資和陸資在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相關流程及異同點。
設立子公司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已經介紹過僑外資、陸資在台設立子公司的相關流程。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兩個法人格,子公司的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聘僱員工等)效力並不及於母公司。母、子公司的營運原則上各自獨立,但可能會因應集團整體內部政策,而形成一致或類似的企業文化。
設立分公司
1.僑外資
僑外資(包含港澳)在台設立分公司,無須經過投審會核准,係逕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分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屬於同一法人格。分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實是以外國母公司為主體,名稱上須註明為「○商○○○公司台灣分公司」(例如:「美商葉博識公司台灣分公司」)。因此,主管機關在分公司設立申請案件上,首要檢視者,即:母公司是不是確實依照外國法律登記成立的公司?而有「外國公司認許」及若干文件驗證的步驟。
申請認許,須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供在臺分公司營運使用,並應留意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所營事業是否有最低資本額的規定。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應在台灣指定(1)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台公司負責人(2)分公司經理人。代理人和經理人均可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
2.陸資
陸資設立分公司則需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其營業項目需符合正面表列,取得投資許可後再備齊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
相關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予以公證,公證效期為一年,包括:(1)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核發法人資格證明(2)公司章程(3)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4)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
設立辦事處
1. 僑外資
辦事處在國內不得有營業行為。外國公司若無意在台營業,可設立辦事處,指派代表人代表總公司在台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例如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僅需申請報備而無須申請認許。該代表人可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需驗證之文件包括:其本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在台灣境內指定之訴訟代表人授權書(授權書應具體訂明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之種類,例如: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報價、投標、採購),以及如有委託律師或會計師代理申請之委託書。各項文件應附其中文譯本。
2. 陸資
陸資事業設立辦事處不需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而是備齊相關文件,逕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許可、報備。辦事處在台灣亦不得有營業行為,其業務活動範圍,原則上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陸資事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除符合特別規定者外;其本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立三年以上。二、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陸資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取得設立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
結論
辦事處申請設立的程序較為簡便、快速,但是辦事處在國內不得有營業行為,也不能在台灣招攬業務,否則應申請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能在台灣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申請成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流程則稍加耗費時程,相關文件需要驗認證,但是經許可設立後,即可正式在台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
僑外資、陸資選擇設立的公司型態,牽涉到跨國企業欲如何布局全球。公司設立後,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問題是:外資在子公司設立後,為求管理上的便利與統一,台灣子公司一切事業營運,都還是比照外資在母國的運作模式。然而這麼做,在法規遵循、與當地合作夥伴談判甚至內部人事安排等方面都會碰到障礙,跨國之間往返郵件或電話會議溝通、形成決策亦頗耗費時程。
長遠而言,跨國企業建議應以培養在地之團隊為目標,瞭解不同區域市場的特性,以及尋找熟悉當地市場、法規動向之夥伴或顧問,讓子公司獨立在地紮根,形成子公司之內部企業文化,更能長久並持續拓展、深耕區域市場。
此外,子公司在台灣之年度盈餘如匯回母公司,須就源扣繳20%。跨國集團在布局市場上,也應考慮全球性的稅務規劃,了解各地稅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