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8 | 1901次觀看

工資給付哪些條件不能漏?

文/ 許朝茂顧問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受僱勞工在職場崗位上,每天競競業業工作﹔雇主給付報酬理所當然,以符合勞動契約之勞務交易。
工資乃雇主與受僱者交易的結果,不因雇主經營盈虧,雇主仍應按勞動契約約定日期按時發給。
法定工資給付之規定不少,HR人員不用心了解,常有遺漏,重則受罰鍰。
工資給付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有關給付工資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
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全額」、「直接」給付之分析
工資給付規定,常見遺漏的有:各項目明細、「全額」、「直接」、預扣等,HR人員不能遺漏。
(一)全額之原則條件
工資經勞雇雙方經議定後,並於勞動契約載明(或口頭同意),受僱者依約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工資,不應低於議定的工資金額。
全額意涵雇主給付受僱勞工時金額,不應減扣工資,致受僱者收受工資金額低於契約規定數額﹔即使受僱者違約或損壞雇主之財產時,仍不應未經受僱者同意而減扣工資,故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雇主給付勞工工資,不得有違上述規定﹔雇主雖應遵守全額給付﹔惟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請參「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例外表」。
受僱者因法令必須在工資中支付勞工保險費(自付比率保費)或工會經常費等,今事業單位員工人數眾多,為讓給付工資作業順利,多數事業單位會依但書規定,代理減扣上述費用。
(二)直接原則
受僱者為雇主提供勞務,其應為雇主給付工資對象,謂之直接原則。
現今工資給付幾乎透過金融業務作業給付受僱者,部分工作或工時性質特殊者,雇主直接以法定貨幣給付。
直接原則提醒雇主應確立給付對象,一般應以受僱者為對象﹔但少數情況,給付對象非受僱者本身。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派駐國外之受僱者工資,受僱者因財務安全或安家因素等,通常指定其工資給付對象包括配偶或子女或親友等。
(三)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未規定前,HR人員設計的工資項目(表),多半以事業單位性質為主,如今不妨參考勞動部參考範本。
不過,HR人員不能於工資清冊遺漏計算方式明細﹔雖然此項規定前得以口頭答覆員工的諮詢,如今則須明列於工資清冊,HR人員可將計算明細標準化,以縮減計算明細作業時間。
小結
雇主工資給付應依上述之規定,HR人員並將規定融合給付作業,使受僱者能信任,行之有年即可形成事業單位之優良文化。
工資給付的良好文化,對事業單位之留才絕對是吸力,遺漏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