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3 | 1774次觀看

從米粉無「米」談法律上之不實廣告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根據衛福部的新規定:市售的米粉,如其含米量未達50%者,未來不得再標示為「米粉」,而須改名為「炊粉」。對此,義美總經理高志明先生表示,難道「熱狗」無狗、「獅子頭」無獅子,都得改名?他認為:對於「產品名稱」,政府應該適度尊重「民間古早傳統用語」;至少,在沒有透過長時間的教育宣導前,不宜強行強迫業者更名。


高總經理的說法和建議,有其道理;將以往慣稱的米粉,要求業者改以消費者並不熟悉的「炊粉」一詞標示,的確有待商榷。不過,對於過去不少米粉生產廠商「掛羊頭賣狗肉」的不實標示惡習,如果因此就漠視而不加導正,對於消費者來說,也不見得是一件好事。
針對米粉改稱炊粉的要求,筆者擬從法律的觀點,解釋何謂產品「不實標示」:以熱狗與獅子頭為例,在7-11購買熱狗或在餐廳內大啖紅燒獅子頭的消費者,應不致於誤以為熱狗是用狗肉、或獅子頭真由獅子肉做成。這就好比一位到長頸鹿美語報名補習的小朋友,並不會期待看到一隻長頸鹿跑進課堂裡教他英文!因此,在上述兩種情形,並不涉及到不實標示的問題。
相較之下,如果消費者在大賣場購物時,看到貨架上面擺著一包標示為「米粉」的產品,極可能不知道:在這包廠商自稱的「米」粉裡面,米的成份根本不到20%。這時,在法律上,廠商的確就涉及不實標示了。
上述米粉無「米」的情形,並非筆者憑空杜撰。根據消基會在2013年1月所做的調查,在市售米粉52件品牌包裝米粉中,有多達39件的產品,含米量連20%都不到!(NowNews 記者彭夢竺。2013/01/28)這種米粉無「米」的情形,如果是發生在歐美先進國家,早就會被主管機關認定是不實標示或不實廣告了!
舉例來說,在1982 年2月時,百事(PepsiCo)集團旗下的純品康納(Tropicana),曾經推出一則電視廣告,促銷該公司當時剛推出的「Premium Pack」柳橙汁。在該則30秒的廣告中,其中部份的畫面,是一位奧運金牌得主,徒手從新鮮橘子擠出柳橙汁,並倒進純品康納的果汁包裝盒中,同時說道:「它是純正且經過消毒的果汁--因為它直接來自柳橙」( "It's pure, pasteurized juice as it comes from the orange")。結果,廣告才播出不久,其競爭對手可口可樂(旗下有MinuteMaid美粒果品牌)就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告,主張純品康納涉及不實廣告。( Coca-Cola Company v. Tropicana Products Inc., 1982)
可口可樂指出:純品康納的廣告,會讓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係「未經任何處理程序的鮮榨柳橙汁」(unprocessed, fresh-squeezed juice)。但實際上,該產品在包裝之前,是經過高溫消毒殺菌,有時還經過冷藏的程序。基此,可口可樂主張純品康納涉及不實廣告。
審理該案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認定該則電視廣告的確有不實之嫌;並以該廣告如繼續播放、將造成消費者不可彌補之損害,而下令立刻停播。
看完美國法院30多年前的判決,再對比目前台灣到處可見的不實標示亂象(例如:號稱純蜂蜜而根本不純、或用組合肉混稱牛排),似不應一眛指責主管機關多管閒事、多此一舉。
我們的老祖宗曾經說過:「眼見為憑」。曾幾何時,台灣消費者對於食品廠商「眼見為憑」的信任基礎,慢慢地已被目前隨處可見的不實標示亂象逐漸侵蝕。誠然,硬將米粉改稱為炊粉,是有檢討改進的空間。但如果吾人即因此而繼續坐視這些產品標示不實的亂象,而不思導正,也絕不會是台灣社會或消費者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