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2202次觀看

業務經理向代理商拿回扣,公司可否合法開除他?(上)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如果公司僱了這樣的業務經理,是不是可以依法開除他?
●   私下跟代理商的總經理要脅,讓代理商從利潤中撥出二十萬元作為回扣;
●   拿了回扣後,又把客戶從代理商轉介到別的公司,讓代理商覺得被騙上當。


( ) A. 業務經理本應協助代理商拓展業務,竟反而欺壓合作夥伴,顯屬違規情節重大、開除合理!
( ) B. 向合作廠商拿回扣雖有不對,但如過去業務表現不差,給予記過處罰即可,不必開除。
( ) C. 業務經理與代理商都是一丘之貉吧。
案情摘要及爭議說明
某香港商在台分公司v.業務經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4號)
某位香港商的在臺業務經理,負責與代理商簽約並協助拜訪客戶,以及依合約計算代理商的佣金。因為業務經理知道代理商可以拿到不少佣金,因此主動跟該代理商的總經理開口要求「分享」利潤。經雙方討價還價後,最後以臺幣二十萬元成交,並由代理商交付一張等值的美金支票給業務經理兌現。
原本業務經理還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料,業務經理拿人錢財後,又把一些原來代理商負責的客戶,轉介給港商本身在高雄的分公司處理,使得代理商流失不少客戶和收入。代理商總經理覺得業務經理「吃人夠夠」,在不堪受損之下,除了先直接打電話到香港向總公司抗議客戶被轉走以外,又在兩個月後,趁著港商的主管來臺時,當面揭發業務經理的惡行,並提示了兌現後的支票影本作為證據。
業務經理在接受港商總公司調查時,謊稱自己是因為要投資大陸房地產,才向代理商總經理借錢,不過又拿不出足夠的證據。最後公司決定以違反公司內部規則情節重大,將他立刻開除。業務經理不服,仍堅稱自己並非拿回扣,並且主張就算自己有拿回扣,公司也沒有在法定的三十天期限內將他解僱,所以解僱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