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一、工資定義
二、產業之工資結構
三、工資計(試)算
工資乃雇主僱用勞工,雙方約定勞務(與報酬)之對價,屬於約定的勞動條件之一。因每月之工 資關係勞工進行式家計所需,甚至為高齡受僱者晚年之預備儲蓄,致雙方都謹慎議定、給付,期達成契約簽訂。
工資定義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工資內涵,不適用經濟部國營事業單位之單一薪俸者。
換言之,工資定義重點:雇主應針對受僱者提供勞務之相關活動之給予之各種報酬。至於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者舉凡皆因工作得之,則亦屬之。
產業之工資結構
依「事業單位工資結構表」單純區分製造業、房仲業工資結構,二者因事業單位(業務)性質不同,其結構應做必要性調整。
製造業在一定期間連續性活動,在其生產期間,須維持一定受僱者數量(或規模),始得連續性完成訂單或預定生產目標。
為保持此一型態之活動,故業者在其工資結構,傾向於穩定性、激勵性,好讓受僱者能穩定參與生產活動。
而房仲服務業,其受僱者勞務面對顧客、交易金額、市場變動、成交成功率等業務特性,皆非穩定因子﹔ 如某一個案即使業務人員全程耗盡洪荒之力,卻因前揭因子之一二臨時鉅變,致個案前功盡棄(全程勞務卻無產出、無報酬)。反之,輕鬆成交某個個案,乃拜當下業務氛圍(景氣)非常好所致。
此一型態之活動,故業者在其工資結構,傾向於變化性、激勵性,好讓業務人員勇於開拓房仲商機之相關活動,營造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之冒險衝刺精神。
以製造業為例,業者發給勞工之工資,工資制度非「統一薪俸(資)」居多,其工資結構包括底薪、各項津貼、獎金、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以各項福利)屬之。
製造業工資制度規劃底薪,按HR人員規劃按學歷、經歷、證照等因子,設計約20-30個等級之工資表。
製造業常見各項津貼包括:伙食、交通、專業、其他科目津貼,按月定期發給,上述津貼與受僱者提供工作或勞務應有相關。
任何經常性給與多屬於雇主之恩給項目:國外旅遊、健康年檢、其他福利,定期辦理或發給,上述福利不外激勵受僱者提高勞務績效相關。
房仲業之受僱者,為顧客提供勞務為主,其經營方式各具有不盡相同服務項目、方式、工時、休假等特色,業者設計工資結構自然不同。 以底薪(工資)而言,非其主要項目,一般以非底薪為主,而是採高獎金制度(按成交業務金額發給一定比率金額為獎金)。
房仲業通常未設計伙食、交通津貼,基於高額獎金制給予,多半已涵蓋上述津貼。
部分房仲業採取定期「底薪制度」,係為穩定新進受僱者,短期業務量及成交率均偏低,不但無法領取高額獎金,且無基本底薪﹔故採取新進人員半年有底薪制度,協助新進人員家計免於陷入水生火熱困境中,於無奈下離職。
工資計(試)算
為保障受僱者家計一定水準,《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內所得之報酬,謂之「基本工資」。
107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升每月
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40元。
為有助於受僱勞工了解工資(結構)符合法令規定,特將其計算式,列舉於下:
(A式)22,000≦底薪+各項津貼+其他名義「經常性給與」
→(B式)非經常性給與+22,000≦底薪+各項津貼+其他名義經常性給與
受僱者每月發薪日,收到HR部門發給工資清冊及計算明細表,不妨依上述工資計算式核對工資清冊之金額。
若底薪+各項津貼+其他名義「經常性給與」金額合計小於22,000或須加上全勤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方能符合A式者,即雇主給付工資不符「基本工資」,顯已違規。受僱者應前往HR部門詢問清楚及解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