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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3181次觀看

貨車司機酒駕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解雇合法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事實
某徐姓貨車司機在去年1月某天早上,上班駕駛貨車,經警察攔檢酒測,發現該司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即0.3mg/L),結果物流公司隔天就直接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契約。
貨車司機不服氣,表示自己是在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吃了摻有酒類的薑母鴨,才會有酒精殘留體內,並不是在工作時喝酒,因此,他並沒有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則,主張公司解雇違法。
公司的回應則是:這名司機當天開車酒測值高達0.3mg/L,已經犯了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而且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了:「凡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十五、司機、SD、Dr於工作時喝含有酒精之飲料駕駛車輛或喝酒肇事。」因此解雇並無違法。
法院判決
審理本案的法院指出,徐姓司機在開車當天的確沒有喝酒,只是在前一天晚上吃薑母鴨,因此並沒有直接違反物流公司的工作規則第15條「工作時喝含有酒精之飲料或喝酒」。然而,即便是在前一天晚上吃薑母鴨、導致當天上班酒精濃度過高,仍然可能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法院認為,以貨車司機的工作內容來說,如果駕駛不小心或意識不清,很可能造成別人的財產及生命遭受危險,公司也會被要求負連帶責任,因此,公司要求員工在上班時精神狀況良好,應該屬於合理且重要的事項。況且,該物流公司有要求所有司機在送貨前都要進行酒測,然而,徐姓司機在當天因為睡過頭、上班遲到而沒有進行酒測;而根據交通部分析研究指出,以當時0.3mg/L的酒測值,通常會有反應遲鈍等情形,已嚴重影響其駕駛能力及安全性。
更何況,徐姓司機明知公司規定每日開車送貨前應進行酒測作業,那麼就算睡過頭而遲到,還是該進行酒測,這樣才能確認精神狀況,也可以維護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但徐姓司機卻沒有這樣做,而直接駕駛貨車,已屬於違反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故法院判定:公司解雇的行為合法。
專家提醒
員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是否情節重大,並不是雇主說了算,而應該從具體客觀的情形個案判斷。假設員工雖然有違規,但情況輕微、並沒有非常嚴重,就很難說這是情節重大;公司固然可以記過、懲戒員工,但如果直接二話不說就解雇員工,可能會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還是要依個案的具體情節而定。
如同過去文章已經提過的,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法院通常會更容易認同公司直接解僱違規員工的決定。例如,員工在充滿易燃氣體的工廠內抽菸,由於可能會引發爆炸、造成人員嚴重死傷,因此很容易被法院認為是屬於「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是飛航員謊稱飛機上有炸彈,也會嚴重影響飛安及旅客安全。
因此,對於公司而言,在考慮解雇違規的員工時,還是要注意合乎比例原則,思考是否有記過、懲戒、降職、減薪等替代方案,同時考量員工違規情節的輕重程度、對公司或對顧客的傷害程度,甚至是否已經對社會大眾的安全造成威脅……等等,全盤考量為妥。
判決字號: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本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