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 五情況不能抵稅

2025-09-22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買下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形式上為租車、實質上是分期付款性質,共五種情況應視同買車,同樣不得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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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又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但實務上,不少公司透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但財政部先前曾發布解釋令,融資租賃實際上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客車,企業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企業租車不得抵稅5種樣態

項目樣態
1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九成
5其他可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財政部明定五種情形,都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相關進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12.6萬元承租一輛自用乘人小客車,並約定四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視同分期付款買車,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6,000元,依規定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稅局補充,企業若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但不屬於上述五種情況,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要件,就不屬於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若是作為提供企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就能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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