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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 2856次觀看

送春節禮盒不得扣抵銷貨營業稅額 仍有「例外」情形

2023-01-18 報導 經濟日報陳姿穎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為尾牙旺季,部分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該筆禮品雖然屬於餽贈性質支出,不過其進貨收據或發票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目的,不能扣抵銷貨營業稅額。

官員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尾牙摸彩、年節贈禮等,屬於交際應酬用途,或是為了酬勞員工個人等用途,而購置的貨物及勞務,相關進項依規定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圖/潘俊宏 攝影

官員表示,近期有許多公司會舉辦旅遊行程結合春酒尾牙,一次全包,而參與活動行程的費用,也不能在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國稅局查獲不僅會追繳稅款,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的罰鍰。

另外,官員表示除了要注意採購禮品、尾牙活動時的進項申報規定,官員指出,無償贈禮酬謝員工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的行為,營業人有開發票的義務,無論禮品是自家產製的存貨,或是向外採購的,有義務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身。

不過,官員提到,仍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贈予禮品時,應依規定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若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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