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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備考,三方關係要按契約與實際法律關係辨認,財產獨立也要連同例外一起記。本文用角色對照、財產流向與自編題解析,整理信託法規中的核心判斷。
本文目錄
本篇對應信託法規科的信託法、信託業法,聚焦信託的設立、當事人與財產獨立。信託法說明財產權移轉或其他處分、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業法則要求信託業以書面契約記載當事人、目的、財產與管理方式。讀題先辨認法律關係,再追蹤財產。
把財產交付安排的人稱為委託人;承接管理或處分責任的人稱為受託人;享有約定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這些是角色,可能由同一人兼具,例如自己交付、自己享益;不能用「一定有三個不同的人」作答。
| 三方圖位置 | 案例辨認 | 核對問題 |
|---|---|---|
| 委託人:周先生 | 把款項所有權轉給銀行,由銀行依約管理。 | 誰作財產權移轉或其他處分? |
| 受託人:簽約銀行 | 承接信託財產管理及給付責任。 | 誰依契約承擔受託責任? |
| 受益人:母親 | 享有約定的照護給付利益。 | 誰依法及依約享有利益? |
| 協助角色:芷寧、周姊 | 芷寧是銀行承辦員工;周姊協助聯繫與對帳。 | 是否有契約或法律關係依據,而非只看誰出面? |
信託原則上以契約或遺囑設立。要讓第三人辨識財產的信託關係,還須注意公示: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依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有價證券的表彰、過戶等另核適用規定。自益是自己享益,他益是他人享益;兩者不改變應核對實際財產處分及管理關係的順序。
財產流向卡:先列原交付財產,再列依信託管理、處分或其他事由取得的替代財產與收益,最後追蹤其信託歸屬。換成其他財產或取得收益,不會自然變成銀行自己的收入。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其遺產;受託人破產時,不屬其破產財團。對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信託前已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均有例外。信託法也限制以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能因同屬一家機構管理便任意沖帳。
若信託行為害及委託人的債權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並須注意受益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等條件及撤銷權期間。不能說信託可用來躲債,也不能自行加上「一定要有逃債故意」才可撤銷的條件。完整要件請對照信託法。
以下為自編教學題,非官方原題。第1題沿用本堂影片題目。
周先生把款項交給往來銀行,雙方已完成信託契約。芷寧辦妥文件,周姊每月幫母親核對收據。誰是本案的受託人?甲,提供款項的周先生。乙,負責承辦的芷寧。丙,簽約的這家銀行。丁,協助對帳的周姊。
答案是丙。契約中的銀行是受託人,須依約辦理財產的管理與給付。甲的周先生提供財產,是委託人,不能因此當成受託人。乙的芷寧是替銀行辦事的員工,契約沒有由她個人受託。丁的周姊幫忙核對收據,也不會因此取得受託人的身分。
延伸題:依約管理後,原交付財產換成另一項資產。核對財產歸屬時,應採哪種做法?甲,改列承辦員工個人財產。乙,追蹤替代資產的信託歸屬。丙,列入銀行日常營業收入。丁,改由協助聯繫家屬所有。
答案為乙。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甲錯在把員工承辦身分當成個人所有權;丙錯在把資產形式改變當成銀行收入;丁錯在以協助聯繫取代取得權利的法律依據。

另行準備信託設立效力、公示登記的完整程序、受託人更換、信託終止及剩餘財產歸屬、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與撤銷及抵銷限制的完整條文。信託稅制、證券化及保管銀行業務也在完整考綱內,本篇未作全面講解。
整理依據為2026年11月3日已查核的台灣金融研訓院、信託公會資料與官方法規;最新測驗規定請以台灣金融研訓院最新簡章或公告為準,法規請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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