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任用

2020.08.20 | 6330次觀看

從新光醫院終止知名江醫師的合作,談委任與僱傭對醫師權益有何影響?

一、案件摘要及爭議說明:

在新光醫院任職江姓醫師,離職後向法院起訴主張:新光醫院在民國81年創立時,他就受聘為專任主治醫師一職,負責住院會診、血液透析及每周至少三次門診等工作。任職期間,他接受醫院的指揮、監督,故雙方具有從屬、依附的關係。何況,新光醫院高層還曾經承諾不會解僱他,彼此應為僱傭關係。沒想到,102年10月間,新光醫院竟故意不通知他,刻意選擇了他無法到會的時間,突然地召開醫療品質審議小組會議,用決議的方式,認定他違反醫師法,並要求他在3日內自動請辭;江醫師不服,向法院聲請保全他的職務,在新光醫院收到法院裁定回復他的職位後,他以為雙方爭議告一段落,便向法院具狀聲請撤回保全。沒想到,新光醫院後來竟再度通知終止雙方僱傭關係,顯然,新光醫院的行為出爾反爾、沒有誠信。

新光醫院則主張:醫院一開始與江姓醫師間,即簽立委任契約。而這次終止雙方間委任,起因於102年8月間,江姓醫師竟委由自己的助理替多數病人集體掛號、批價。並且在病人未實際到診情形下,由江姓醫師直接開立醫囑。此舉嚴重破壞雙方信賴關係,同時違背醫師法。而醫院召開醫療品質審議會議前,就有通知江醫師出席,請他對於集體掛號事件表達意見。沒料到,他居然未到場,故決議小組要求他:自動辭職或依委任終止雙方的契約,於法有據。又醫院雖然一度同意回復江醫師職務,最終還是決定發函終止對江醫師的委任。

而新光醫院曾因為留住人才,向江醫師表示,醫院不會對他做續聘審查,但從來沒說永不解僱他。況且,醫師醫療品質攸關民眾權益,如果醫師有重大違規影響民眾及醫院權益,豈有可能完全不能終止契約,醫院主張終止委任有效。

二、法院判決:

法院首先指出,在勞動契約下,雇主與勞工間是具從屬、依附關係,並在勞工提供勞動力後,由雇主依約給付工資。因此,員工和公司間,到底應該是屬於委任或勞動關係,需要判斷勞工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等從屬性,向雇主提供勞務,而並非以提供勞務者的職稱、職位高低、職務內容、報酬多寡來區分。因此,如果是勞動契約,那麼勞工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會完全從屬於雇主,對雇主之指示具有規範性質之服從。相反的,如受他人委託處理一定之事務,在授權限範圍內,能夠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的方法,就屬於委任契約。

本案中,法院認為:所謂醫療行為,廣泛的包括診察、診斷、處方、調劑、護理、檢驗、藥品、住院等內容,具高度專業性。因此,顯然醫師是無法完全依照醫院的指示,執行醫療相關業務;再加上主治醫師親自執行職務時,醫院會因不同性質,給予主治醫生不同比例的醫師費(所得)。可見主治醫師和醫院間,是由醫院將醫療業務委託主治醫師,而醫師依照自身專業為獨立裁量與決定處理事物,再依事務處理情形來分配報酬;最後,本案審理的法院,根據醫院的員工工作規則中,將醫師排除在規範對象之外等理由,認定雙方間應為委任契約。

法院調查後發現,該44名掛號的病患都是江醫師的員工,而且都集中同一個月看診。雖然江姓醫師稱,他即便不在醫院看診,也都親自對44名掛號的病患問診。但法院認為在多數人未出現在門診情況下,足以讓醫院對江醫師是否有親自看診產生高度懷疑,動搖雙方的信賴關係。而在法律上,當事人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故法院判決新光醫院終止江醫師委任契約合法!

三、專家意見:

1.即便都是提供勞動力,但委任跟僱傭本質不同,受僱人可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 由於法規提供一些彈性,以致於同處在一間辦公室的員工,有人可能是正式的受僱員工,有的做著相同的工作,卻可能是派遣人員;甚至,有些人可能只是外部協力廠商的人員,以駐點的方式,在同一個辦公室裡提供勞動力。 上述這些基於不同法律關係,而提供相同工作內容的人,為什麼會在乎自己到底是「正職人員」、「派遣人員」或所謂的駐點人員呢?說到底,當然是跟待遇福利有相當大的關係。 如果是正職人員,那就是勞僱關係的受僱人,可以受到勞基法的保障;雇主如果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情形,是不能夠任意解僱員工的。相反的,如果是委任關係(通常是高階主管或是專業人士),那只要信任關係不存在,公司可以任意的終止委任關係,而不必受到前述勞基法規定的限制。本案雙方之所以在爭執彼此是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就是這個原因。

在實務上,很多高階主管在被公司開除後,雖然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但比較有經驗的公司,通常會主張高階主管與公司間是委任關係,所以公司可以自由終止彼此的委任。在本人所著的《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一書中,曾經討論過鴻海解僱其綠能事業部總經理一案,鴻海當時也是如此主張,但最終,法院是認定雙方間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的從屬性,而認為這位高階主管其實仍然是一位受僱人。

2.在本案中,新光醫院是在召開醫療品質審議小組會議後,依照開會的決議,才終止跟江醫師之間的委任關係。顯然,新光醫院重視正當程序的機構,願意給專業醫療人員一些說明或申訴的機會。

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新光醫院跟江醫師之間,既然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那只要新光醫院單方認定委任基礎發生動搖,就算沒有特別召開人評會或醫療品質審議小組會議,也不會影響到終止委任決定的合法性及效力。

本文作者葉茂林博士/律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感謝本所何佩珊律師參與本文的資料蒐集整理與討論)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延伸閱讀: 勞工全變身為委任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