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顧問
原文標題:洩露雇主技術秘密實例
有一報導,生醫(技)公司研發部總經理A,握有公司研發產品技術秘密,任職期間A持續密交研發產品資料檔給競爭對手,事跡敗露而遭資遣。 A遭資遣而特於離職當天,趁著辦理離職手續空檔,數十分鐘刪除公司醫療研發檔案,達1萬多筆資料。某地檢署依《刑法》起訴A。
本案A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因A違規行為,恐嚴重損及公司研發技術領先,致雇主無法容忍A行為,故憤而終止與A之勞動契約,此舉實非報導所稱雇主將之資遣。
《勞動基準法》數條規定,均涉及雇主與受僱者之勞動契約終止,其中所列終止契約要件不同,且規範有關聯後續動作:含契約終止預告、發給資遣費。
本案A違規雇主顯然係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其與A契約:實務上,不宜謂之資遣。該條各款起因受僱者患有情節重大情事,(恐)損及雇主利益,雇主不得不之作為。雇主另對A進行《刑法》相關罪嫌提起告訴,估計雇主恐因A行為,要求A負起洩密所造成之預估營業損失。
惟雇主為遏止其技術擴大洩露於防範未然,得於A離職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與A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立即設下技術防火牆,以阻擋技術危機之延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