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業務外包的發案方或接案方,雙方成功的關鍵因素取決於一開始的有效溝通,尤其是「發案標的」。身為接案方的你,一定要在雙方握手敲定前,與發案方確認「發案標的」之範疇,並將之白紙黑字載明於契約或其他可資證明的溝通平台或通訊軟體中,千萬不要僅口頭說說就貿然開工了!
文/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勞動力型態趨於多元化,各式非典型的勞動型態應運而生,例如SOHO接案,即是提供發案方,除了傳統勞資僱傭關係以外的另一種勞務給付的選擇。
無論是業務外包的發案方或接案方,雙方成功的關鍵因素取決於一開始的有效溝通,尤其是「發案標的」,也就是發案方要接案方做什麼事,需要清楚描述與界定。否則發案方所設想者是A,而接案方所了解者是B,當接案方將成果B交付給發案方時,發案方一定會搖頭說「這不是我要的A」,原約定給付的報酬也隨之卡關,雙方各執一詞,戰爭的煙硝味越來越濃。
因此,身為接案方的你,一定要在雙方握手敲定前,與發案方確認「發案標的」之範疇,並將之白紙黑字載明於契約或其他可資證明的溝通平台或通訊軟體中,千萬不要流於形式,僅口頭說說就貿然開工了,否則最後做白工倒楣吃虧的還是自己。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承攬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即為成立,即雙方對於一定之工作及報酬兩者,一經同意,承攬契約即為成立。兩造於報價單上已載明系爭行銷廣告及報酬,並經多次開會,就報價單所載之系爭行銷廣告內容及報酬等契約要素達成合意,堪認兩造之系爭契約業已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18號民事判決參照)
上述法院判決所指「一定之工作」(即「行銷廣告內容」)同於本文所提「發案標的」,你可看出雙方當事人也是經過多次開會,待「工作內容」與「報酬」均清楚明確後,始達成契約合意。業界實務上,「發案標的」也就是工作內容,通常會以契約附件方式呈現,同樣有效拘束簽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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