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茂林(律師/博士)
從法律上來說,本件新聞中的櫃姐,實際上是受雇於設櫃的公司,而跟廣三SOGO之間並沒有雇傭關係。因此,就算櫃姐有遲到的事實,樓管或廣三SOGO要處罰,其對象也應該是設櫃的公司。
不過,假設在廣三SOGO對設櫃公司處罰後,而設櫃公司要遲到的櫃姐承擔這一筆1600元的罰款時,是否可能違法呢?頗值得討論。
雖然台灣的法院肯定雇主有懲戒權,但要求某些影響重大的懲戒方式,雇主必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並且符合比例原則。原則上,雇主只能按照遲到時間比例,或以合理的比例扣遲到員工的薪資;如果扣薪的比例過高(例如:遲到5分鐘扣一天的薪水),不只可能被主管機關開罰,一旦鬧上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這種不合理的懲戒方式。因此,建議雇主在訂立管理規則時,應該同時考量懲戒是否太過苛刻而違反比例原則。
新聞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90118/1499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