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長Q&A】平均月薪有40K,單月沒有!職缺可以寫「薪資面議」嗎?

人資法令難題,讓104法務長蘇宏文幫您解析!

雇主刊登職缺廣告時,薪資待遇欄位到底要怎麼寫?定額?最低數額?區間?

單月薪資雖無40K,但年薪平均後有超過40K,能不能寫「薪資面議」呢?法律允許的嗎?

小心!別引起勞資糾紛!

Q:若年薪平均後每月超過 40K,但單月月薪無,這樣的狀況是否還是可以放上薪資面議呢?

A:

如貴公司與勞工對工資議定是採年薪保障制度,勞工保障年薪的月平均值,確實其領得的最低經常性薪資數額逾四萬元或以上,個人認為尚無違反規定情形。

但建議於求職者面試時,說明清楚,以免日後誤會,發生爭議。

Q:薪資可以用定額多少以上嗎?例如 25,250 起。不一定要範圍嗎?是範圍可以是「25,250-38,000」?

A:

參照勞動部民國108年3月21日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也就是說,以題中25,250元為例,雇主於徵才職缺廣告工作待遇的最低經常性薪資揭示方式,可採:25,250元」(定額)或25,250元以上(最低數額)或25,250元~30,000元(區間)的方式。

另參照勞動部發布「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五條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題中「25,250元~38,000元」的薪資揭示方式,因區間過廣,與勞動部上述原則有所不符,雖該指導原則不具法律強制性,但仍建議作為參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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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薪資刊登為 45,000 左右,是否亦認定為區間?可低於 40,000 嗎?

A:

如薪資揭示「45,000 左右」,此不屬於定額或最低數額揭示方式,而左右實難令求職者理解應徵職缺工作待遇之上下區間,建議宜明確化。

如實際發放薪資時低於 40,000 元,不建議以薪資面議方式揭示,否則會有觸法之虞,而應以區間方式揭示,參照勞動部發布「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五條規定,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歡迎參考上題Q&A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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