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被資遣了,心中一定有滿滿問題:我該何去何從?公司算給我的資遣費正確嗎?除了資遣費之外還有什麼補助可領?關於「資遣」,我們為您整理最常見的幾個問題,包括:資遣費的計算、失業補助金的申請、提早就業津貼,以及透過《職涯診所》的問答,帶您了解「被資遣過是否真的會影響下一份工作的面試?」,本文讓你一次搞懂。
獻給所有不小心陷入這個洞的勇者,期望這篇文章能幫你度過艱難的時刻,站起來,繼續勇敢地走下去。
先來講個現實的:
我們假設 5/6 日被告知資遣
紀錄你被告知資遣的當下的日期
因為牽涉到預告工資,比如說你在 5/1 日被告知資遣,而按照勞基法你的預告天數是 10 天,那這樣雇主必須繼續發你的工資到 5/10 日。預告天數如下:「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離職單須註明非自願離職
任何拐騙式的 HR 如果跟你說,「你簽自願離職吧,我們一樣給你資遣費」,請記得你除了資遣費之外,還有其他的失業補助金,請一起加上去算,還有別忘了應該給你的謀職假。
如果 HR 提出的離職單不符合你所想,可以考慮參考這個政府的範本。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離職原因,可能會被惡意勾選第 11 條第五款,被勾了不影響你拿資遣費的權益,端看你願不願意被吃豆腐。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服務證明書記得要要求雇主發
服務證明書跟非自願離職單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台勞資二字第58938 號函釋: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這是給你找下一份工作用的。
你有一週最多兩天的謀職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資遣費要在終止合約後 30 天內發放
千萬設個行事曆給自己,就我聽到的全部都是第30天還沒入帳,去催了 HR 才入帳,所以記得留下 HR 的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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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以面試官的角度,不會。誠實地與面試官溝通,大部分工作一陣子才被資遣,大家都可以理解是公司經營方面的問題,不會做太多聯想。你沒有義務承擔老闆經營失敗的挫折,所以好好站起來找下一份工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到需要的人。
(原文標題:被資遣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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