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5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老闆把資遣費都給你了,你就一定要走人嗎?」這個看似直覺的問題,答案其實未必如多數人所想。律師劉韋廷近日透過臉書發文指出,多數人第一步就答錯,關鍵從來不在「有沒有給錢」,而在「有沒有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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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日前到一所知名大學分享勞基法相關知識時,開場便拋出問題,「如果有一天,公司把資遣費給你了,連預告工資也一起給了,你是不是就應該離開這份工作?」現場學生一度愣住,大多數人直覺認為「錢都給了,應該就是要走了吧」。
不過他強調,正確答案其實是「不一定」。依照台灣現行勞動制度,雇主並不能隨意解雇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中規定的法定事由,否則即使已支付資遣費,該解雇行為仍可能構成違法。
他進一步說明,「錢,不會讓違法變合法」,資遣費的存在,並不能掩蓋程序或理由上的瑕疵。若解雇本身不符合法律要件,勞工仍可主張自身權益,而非被動接受離職結果。
劉韋廷也點出,許多勞工面對資遣時選擇退讓,並非沒有權利,而是不清楚自己其實受到法律保障,「當你不知道,你就會以為對方說了算,但其實法律早就站在你這邊,只是你還沒發現而已」。
台灣資遣制度的核心在於是否合法與程序是否完備。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必須具備法定資遣事由,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才能啟動資遣程序,並依年資提前10至30日預告;若未預告,須改發預告工資。
同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新制的勞工每滿一年可領0.5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最高6個月,且須於離職後30日內給付。此外,雇主也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於離職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保障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的權益;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周還可享有2天帶薪謀職假。
勞動部指出,若員工出現違規情形,例如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故意損害公司利益或無故曠職等,雇主可依法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但仍須提出具體證據;而常見的「不能勝任工作」則必須有客觀評估與輔導紀錄,不能僅憑主觀認定。若雇主未符合法定事由或程序,例如濫用資遣理由、未通報或強迫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都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許多人認為離校多年後,實務經驗早已取代文憑,然而在某些特定的產業或大企業徵才時,學歷依然扮演著關鍵角色。一名28歲畢業於私立大學企管系的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自己畢業後從事行銷工作並累積不少專案經驗,原以為公司會更看重能力,直到最近面試科技業時,面試官聊完經驗後看了一眼履歷,便問她「當初怎麼會念這間學校?」與「之後有沒有考慮再進修?」。
初入職場的新人,往往需要時間適應全新的工作環境與人際溝通模式。然而,許多未被寫進員工手冊或新人訓練的「職場潛規則」,卻常在無形中成為評斷一個新人工作態度與禮儀的隱形標準,讓不少剛出社會的新人感到無所適從與挫折。一名女網友在Dcard指出,公司最近來了新人,卻因為不熟悉職場禮儀被說閒話。
在疫情後混合辦公模式盛行的時代裡,職場中常出現「不公平」的怨言。必須到公司上班的人,往往得額外承擔接聽電話、接待來客與簽收快遞等實體雜務。當遠距辦公的人數增加,辦公室同仁的工作時常被打斷,甚至導致加班,自然心生不滿。
輝達(Nvidia)執行長黃仁勳曾說過,AI不會取代人力,電工、管線工人將成為高薪職業。一間水電行的小編發文,指出水電工最困難之處不在技術本身,而是「經驗」,每間房的屋況與管線配置不同,如果遇到沒學到的狀況,就必須找出問題並解決,最後也坦言除非對水電非常有熱忱,否則很難繼續做下去。
台灣的勞工結婚享有8天有薪婚假,在此期間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一名網友發文,認為勞工「離婚」時也應該有休假的權利,因為離婚要處理搬家或換新身分證等雜事,有時候還需要走法律程序,因此希望有關部門有條件地給予離婚假,此文一出引起網友們熱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