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作環境出現「不堪勝任工作」員工,雇主該如何開除呢?專家提醒,近年勞動市場缺工現象嚴重,僧少粥多的情況下造成企業尋人不易的困境,這也誕生許多「不堪勝任工作」的狀況,但因法律要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因此若平時就備妥「工作考核表」或「績效改善計畫」,也較不易引其爭議。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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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勞動市場缺工聲音此起彼落、不絕於耳;但實際上的「勞動參與率」僅接近60%,換言之,民間人口人數仍然高於勞動力需求,因此,企業招募的條件,已經愈趨愈低。
儘管招募條件不敢提高,且招募成功期間不斷延長,根據2025年8月20日104人力銀行發布2025年《人資F.B.I調查報告》,找到員工的時間拉長,平均得花60.3天,這幾乎已是足足花2個月,才能確定招募人選。招募慢速,當然讓HR人員嚇出一身冷汗,還得承受老闆對招募不利的誤解。
招募水平愈趨低下,因為企業陷入「有人就好」的困境,導致「不堪勝任工作」的勞工已非少數,這也導致雇主會發生需要評估勞工工作能力是否已不堪勝任指派作業,而有意終止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但即便想要依據前開理由(即「不堪勝任工作」)來終止契約,雇主仍應負舉證責任。舉證必須言之有物,因此,「工作考核表」或「績效改善計畫」,成為不可或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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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選才面對外在條件非常惡劣情境,且在盡快補足人力的壓力下,錄用人選必須遷就當時外部人力情境,錄用人員雖非濫竽充數,但其中難免隱藏少數「不符合工作所需標準」的人員,若HR人員不幸遭遇,不妨參考以下措施或原則,善盡「亡羊補牢」的責任。
在一片缺工吵鬧中,特別以餐飲、飲料、量販店、便利商店、微小小特色店,因招募不易,通常不拒來者,除非面試能一眼看出應徵者重大瑕疵;否則為緊急補充人力,面試中未發現重大瑕疵者,雇主一般都願意試試看。
但,來者如非善類,諸如慌稱工作經驗、隱瞞工讀生經歷、缺錢性打工、請假打工、不喜歡工作純粹來度小月等理由,因此諸如此類求職者不堪勝任工作很容易在試用期間暴露,契約理應自動終止;但現今勞工早已學會「自我保護」,因此常耳聞最後演變成非自願離職狀態,勞工甚至期待雇主主動終止其契約。
若不主動終止契約企業或小企業容許在缺工情境下,試問能容忍多久?因此試用期間,一旦僱用後發生不勝任端倪即應端出試用期間「工作考核表」,建議考核表上應明列:
考核表項目建議起初應每2~3週評估乙次,且告知受評勞工,邀求其改善,至少連續2個月,若仍毫無起色,雇主方能憑期間「工作考核表」,舉證其不堪勝任工作後,斷然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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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常有經過幾年的容忍與觀察後,發現部分擁有多年工作年資勞工,出現跟不上業務或製造技術的腳步,業務成長或專業成長停滯,慢慢形成類似「不堪勝任工作」的勞工狀態。
建議此類勞工應改用「績效改善計畫」評估,應明列:
其中(1)~(4)皆有評分比率.且其改善期間需要3~6個月,必要嘗試工作調動,了解個人特質與工作適性情況.
「最後解僱手段原則」提醒雇主在勞工現職不堪勝任工作時,而有意採取契約終止前,得需最善意考量與改善計畫,雇主得視勞工工作年資長短,而採取工作考核或績效改善計畫,以協助勞工度過此時期之工作風險,以減少衝擊性最高之資遣。
惟《勞動基準法》提及: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提及工作安置。換言之,符合該款條件者提醒雇主無妨藉助調動勞工工作,來克服舊工作缺點,期待換新工作,給予勞工新工作機會。
不過,調動工作有其應具備條件:調動後工作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易言之,調動新工作,應先評估勞工體能及技術能否勝任,尤其後者,新工作應具備一定技術證照,而勞工欠缺證照者,致調動工作全功盡棄。
此凸顯最後解僱手段原則在適當機會,給予該勞工一些機會;但仍受制於之體能及技術條件,易言之,該原則運用仍有被限制性,非要雇主無條件遷就勞工能力。
缺工情境下,企業補充人力的需求殷切,藉由HR人員對外招募;但目前面臨三大問題:招募方式多元、應徵者缺乏忠誠性、職缺流動性大,因此,即便符合招募流程,也還是可能找進的是「不堪勝任工作」的員工。
針對「不堪勝任工作群」之處置,「不堪勝任工作」是「果」,若雇主欲終止契約必需就其工作不勝任的「因」列舉,此刻擅用「工作考核表」或「績效改善計畫」明列改善過程及結果後,再行契約終止方能水到渠成。
(原文標題:試用期間或僱用後不堪勝任工作,有意終止契約,務必出招克服)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