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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後,安全責任就轉移了嗎?本文依 114 年 12 月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27 條,說明交付承攬前的風險評估與告知、共同作業的必要措施,並練習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人防護具五個控制層級。 本系列所稱證照,指「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承攬人對自己僱用的勞工,仍負有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也有自己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外包,就認為責任全部轉移。
依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修正後的職安法,第二十六條的重點是事前風險評估、告知,以及承攬期間的落實。
交付承攬前,應就承攬工作實施風險評估,把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設備與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並在承攬期間使其確實執行。
所以,不是只說一句「工地危險,自己小心」,也不是簽完告知單就結束。

第二十七條,則處理符合共同作業情形時的必要措施。
包括: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與協調;辦理工作連繫及調整;巡視工作場所;指導、協助相關承攬人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機械、設備、器具與人員的進場管制等事項。
回到案例,上下層施工互相影響,就要協調時段、動線與防護,不能只讓各家廠商分別簽名。
建議記住五個層級: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人防護具。
消除,是讓危害不再存在。例如改變施工方式,避免人員必須到高處作業。
取代,是用危害較低的方法、材料或設備替換,但也要評估是否帶來新的風險。
工程控制,例如護欄、隔離設備。
管理控制,例如作業程序、時段安排與出入管制。
個人防護具,例如適合作業條件的安全帽、安全帶。
這是優先考量的順序,不是一定要等前一項完全失敗,才准使用下一項。現場通常需要多種措施配合,也不能因此省略法規要求的防護。
工地已完成承攬事前風險評估與告知,原事業單位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哪項理解正確?
答案是 D。前三項都提到一項有用的措施,卻錯在把它當成其他義務的替代品。
不是。本系列題目為自編教學案例;官方結訓電腦測驗試題保密不公開。
有。承攬人對自己僱用的勞工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仍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事前評估並告知,符合共同作業情形時,還要依第 27 條辦理協議組織、連繫調整、巡視、教育訓練指導協助及進場管制等措施。
以上層搬料、下層配線為例,分別寫出交付前的評估告知事項,以及共同作業時的協調、巡視與管制事項。
比較後續訓練時,優先核對職類、完整課表及測驗安排。到104學習比較相關課程。
查核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