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上班時酒駕,是否屬違規情節重大,而可直接開除?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最近這一陣子,新聞中屢屢播送酒駕肇事、甚至造成無辜路人死傷的新聞。而為了嚇止酒駕,法務部除了打算對酒駕致人於死者科以重刑之外,甚至還考慮將肇事車輛沒入!由此可見,酒駕的確已經是引起輿論反感的行為。
只不過,對於在上班時間酒駕貨車司機,到底公司能否立即予以開除?還是得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來分析。
從勞基法的觀點來看,解僱是終極、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因此,如果員工違約(違規)之舉並非情節重大,那雇主在解僱犯錯的員工之前,就必須先對之施以記過、調職、降職、降薪等較輕的懲罰,讓員工能有改善的機會;否則,就會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根據法院的判決,某物流公司所僱用的徐姓貨車司機,在民國107年1月某日上午駕駛貨車送貨途中,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經警察攔檢酒測後,發現該司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即0.3mg/L)。結果物流公司隔天就把這名司機開除了。貨車司機不服氣,表示自己是在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吃摻有酒類的薑母鴨,而有酒精殘留體內,並不是在工作時喝含酒精飲料,因此,他並沒有違反公司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物流公司的工作規則是這麼規定的:「凡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十五、司機、SD、Dr於工作時喝含有酒精之飲料駕駛車輛或喝酒肇事。」。然而,因為這名司機是在工作前一天吃薑母鴨,而並非是在「工作時」喝酒,因此,法院認為這名司機並未違反前述工作規則。不過,法院指出,本案應該討論的重點,應該是:司機在上班時,讓自己體內含有高濃度酒精,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法院指出,以貨車司機的工作內容來說,如果駕駛不小心或意識不清,很可能造成別人的財產及生命遭受危險,公司也會被要求負連帶責任,因此,公司要求員工在上班時精神狀況良好,應該是合理而且很重要的事項;況且,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在送貨前都要進行酒測,更可以看出,公司是禁止司機在值勤時體內含有酒精的。
審理本案的法官並指出,根據交通部分析研究指出,以司機當時的酒測值,通常會有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等情形,將嚴重影響其駕駛的安全性。本件中,司機在事發當天因為睡過頭而沒有酒測,不僅沒有確認自己的精神狀況,仍送貨值勤,忽略所有用路人的安全,應該已經違反兩造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故公司解雇是合法的。
※小提醒
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是否情節重大,並不是雇主說了算,而應該從具體客觀的情形個案判斷。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70174?fbclid=IwAR0MmC4IMYTtgrRT5S-cnCJSGI-t8dUZAdIOF_BMS8r9vLnUssA0rZ3n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