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懂!試用期的8大重點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原文標題:「試用期」常見問題
在許多勞工社團中,常常會看到「試用期」的問題。以下「試用期」常見之誤解,就讓本文嘗試進行釋疑吧!!
雖然《勞基法》未有試用期之規範,但亦無法令禁止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仍得約定試用期。關於「試用期」,有幾點勞資都應該知道:
- 《 勞基法 》 第2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縱勞資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亦不影響勞雇關係成立之事實,因此試用期勞工仍受勞動法保障。
- 既然試用期勞工亦受勞動法保障,故勞保、健保與勞工退休金,雇主自然也應依法辦理。
- 試用期之目的,係以確認勞工工作之能力,如果勞工於試用期明顯不適任,雇主並無提供改善期之義務。
- 若勞工試用之結果為「不適任」、「未通過」,此時雇主仍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喔,而非命勞工自請離職。
- 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試用期勞工,雖毋庸提供改善期,但仍應具備客觀、具體事實與評量喔!
- 承上,試用期勞工既受到勞動法保障,倘雇主按勞基法第11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自應按年資給付勞工資遣費與預告期。
- 試用期雖可以延長,但應由勞資雙方合意延長,並應以書面約定。原則上,除非有特殊原因,不建議延長超過1次,否恐有權利濫用之虞。
- 按勞基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因此勞工於試用期起即開始累計年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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