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超過30日」住院傷病假之計算,圖文解析現學現用

文: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原文標題:【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而將例休假日計入之認定方式

重點閱讀

對於連續超過30日住院傷病假之計算與認定,本文將以圖解案例方式,協助HR夥伴進一步了解。

重點觀念提醒

一、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依法雇主均應工資照給、勞工本無出勤義務,所以病假原則上都只針對有出勤義務之工作日申請。當探討一次連續30日以內之病假時,均指不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只針對連續30個「工作日」計算病假天數。換句話說,勞工若憑診斷證明欲休養一個月,則正常狀況下須申請之病假天數應未達30日。

二、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既然免出勤而無須請假,自然不會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然除此之外,工作日出勤即表無請假需求;而特休、補休、婚、喪、事、性平法等各種假別,均是勞工依法定事由申請免除工作日之出勤義務,本質仍是有出勤義務之工作日,因此均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

三、分段申請之連續病假,若兩段連續病假間緊密銜接、未被工作日或上述不同假別中斷者(例如:原診斷證明須安胎休養一個月至10/31、又於11/1再出示診斷證明須再安胎休養一個月),仍屬「一次連續」。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薪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五、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依上述實際納入住院傷病假之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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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案例

案例假設(安胎假):某勞工懷有身孕,於110年度9/26以前未曾請任何普通傷病假

  • 9/29因傷病就醫、擔心影響胎兒,故於10/1前往婦產科檢查獲知須安胎休養,開立安胎休養一個月之診斷證明,並申請安胎假至10/31
  • 11/1再度提出須安胎休養一個月之診斷證明,申請安胎假至11/30
  • 12/1將剩餘3日特休排完,12/6提出仍須安胎休養二個月之診斷證明,申請安胎假至111/2/5。
製表: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解析說明】

一、第一段安胎假(10月份)與第二段安胎假(11月份)雖為分次申請,然兩段安胎假之間,並未以工作日出勤或其他假別中斷,因此仍屬「一次連續」。

二、10/1開始按工作日累計連續安胎假,期間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均工資照給。累計至11/12,為連續第30個(工作日)安胎假;故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後,即自11/13起,可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納入安胎假計算。

三、一年30日半薪病假額度,與一次連續30日之病假/安胎假計算無關。案例中,9/29已請一日之半薪病假;剩餘半薪病假額度,將於10/1~11/11以29日安胎假用罄,因此11/12(連續安胎假之第30日)即已進入無薪安胎假。

四、第二段安胎假結束(11/30)與第三段安胎假(12/6起)之間已有特別休假中斷。因此第三段安胎假開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回歸工資照給;須待重新按工作日累計「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後,才能再度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併入安胎假計算。

五、在未特別約定給假年度之前提下,自111/1/1起為新的給假年度,勞工將重新享有30日半薪病假額度、同時亦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計算,故應重新按工作日累計連續安胎假;在重新累計「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之前,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回歸工資照給。

六、本案例依第三段安胎診斷證明,可申請安胎假至111/2/5止;倘未有新的診斷證明、且基於1/29~2/6為春節連續假期,則連續安胎假之累計將至1/28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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