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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何不直接給予育嬰留職停薪?』,共搜尋出2筆資料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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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以口頭尚未提出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否逕自拒絕?|法務長專欄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其第2條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參照上述規定,勞工若以口頭未提具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可否逕以該勞工有未符合書面要式之程序不備為理由而拒絕之?雇主是否應給予勞工補正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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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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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直接給予育嬰留職停薪?

勞工因親自照顧2歲以下幼兒,勞動契約有效期間,雇主須給勞工哺集乳時間或育嬰留職停薪,於友善職場環境是勞工一大福利。 我國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相繼增加勞工權益,給予勞工更多照顧年幼子女之協助。 哺集乳時間或育嬰留職停薪,因後者勞工須符合要件,而有所不足。

2019.12.08 | 3000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