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直接給予育嬰留職停薪?

文/許朝茂顧問

勞工因親自照顧2歲以下幼兒,勞動契約有效期間,雇主須給勞工哺集乳時間或育嬰留職停薪,於友善職場環境是勞工一大福利。

我國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相繼增加勞工權益,給予勞工更多照顧年幼子女之協助。

哺集乳時間或育嬰留職停薪,因後者勞工須符合要件,而有所不足。

哺集乳時間福利

哺(集)乳時間源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勞動基準法》第52條: (請參「雇主給予受僱者哺(集)乳時間表」)

  •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二法前後規定(指《勞動基準法》第5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二相比較,以後者(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優勝。

由「雇主給予受僱者哺(集)乳時間表」,得比較出4項的不同:哺集乳子女年齡放寬1歲。對子女有哺、集乳之需即可,勝過僅能哺乳。哺集乳時間60分鐘,不限次數,更臻合理。若勞工延長時間,亦要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顯然福利提升。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給了勞工照顧幼兒之舉,非常實惠。

惟勞工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須符合上述3項門檻:換言之,雖有防範必要﹔不過,門檻似可放寬。

依《就業保險法》勞工必須投就業保險之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者,方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得視為另一項門檻。

哺集乳時間vs育嬰留職停薪

初為人母之在職勞工至少前6個月,如果親自照顧,僅能經由哺集乳間照顧身旁的子女。對在職勞工非常期待其幼兒能獲得全心之照顧,勞工一旦喜獲子女雖享有哺集乳時間﹔但如細心思考,勞工很難接受職場是幼兒合適生長環境。

育嬰留職停薪者勝過哺集乳時間,前者不論對父母及幼兒、養育環境,皆優於後者。

二項措施令勞工對幼兒照顧之期待,有小巫見大巫感覺,也令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在職初為人(父)母者對其幼兒照顧,心存遺憾或愧疚。

育嬰留職停薪,應為勞工最奢想之合適育嬰方式。

小結(建議)

考量勞資雙方關係(含人力資源)之平衡發展,主管機關儘速評估取消或降低育嬰留職停薪門檻及留職停薪期間(指彈性設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與任職期間相關)。

若能取消,短期而言,給勞工優質及全心照顧幼兒福利﹔長期而言,給全國緩和少子化趨勢之轉機。

勞動部若能前瞻性策劃有利勞工的措施,則無須畏懼未來勞動力不足。

(原文標題:何不直接給予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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