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經理管理風格惹議 生技大廠資遣敗訴

案件事實 呂女在新竹某生技公司擔任人資經理,去年5月遭公司以「董事長認為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等理由,要求她簽下資遣通知書,以「業務性質變更」、「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無法勝任」為資遣理由終止勞僱契約。呂女不服,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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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資遣勞工時,其安置義務之範圍?

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而雇主在企業轉型時,往往會有進行組織調整之必要,此時如果要資遣勞工,除必須符合所謂「業務性質變更」外,亦必須進行所謂的「安置」,學理上又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此即為雇主必須在資遣勞工前,有義務提供適當的工作予勞工進行安置。然而所謂安置義務的範圍在適用上時常會衍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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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鼓勵青年度假打工,好?

國外度假打工常常是青年常聊到的話題,好奇令他們動心,夢想可到世界探索。 或許他們以為「世界是平的」? 青年度假打工 「青年度假打工計畫」是外交部協助我國青年與國際接軌的重點工作,旨在使國內18歲至30(或35)歲青年進行遊學、短期進修及合法打工,累積人生閱歷,拓展國際視野,以提升自我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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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職災是勞基法規定的職災?職災認定的依據與類型解析

文章焦點: 通勤職災是不是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與適用的職業災害,在實務運作上,的確具有爭執。本文將以1.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2.通勤職災的爭議及3.各類法律對於職災的規範差異,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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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伊利諾州新修法 禁止雇主詢問求職者過往薪資

美國伊利諾州州長在今年(2019)7月底簽署一項新法案,依照新修法律,伊利諾州(芝加哥市即位在該州)的公司,將不得向求職者或其前任雇主,詢問求職者的過往薪資。此外,新法也禁止雇主以契約方式,限制員工討論或透露自身的薪資和福利。這項新法案,即將在今年9月生效。 如果雇主違反新法規定,員工可以在5年內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並請求最高10,000美元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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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基於行業特性之需求,常有與勞工約定必須於「國定假日」出勤,而與其他正常工作日進行調移,然出勤紀錄如何記載方屬適法?

雇主因經營之需要及行業特性之故,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常在契約中約定:「本公司因經營之必要,採排班制,員工應配合公司之排班表出勤。國定假日由本公司平均分配調移於整年度12個月,由公司於排班表中每月排休1日」。若公司確於每月排班時,將例、休及國定假日排入班表中,但未註明係於何日為國定假日之調移日,則員工於國定假日當天出勤,雇主未加倍發給工資,有無違勞基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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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三級毒品科技大廠直接解僱 法院判決公司敗訴

案件摘要 本案原告黎姓員工是新竹某科技大廠的技術員,一日,他突然接到科技公司訊息表示:「黎先生你好,因你違反國內外法令,影響公司形象名譽,經主管及相關單位判定情節重大,公司依內部管理辦法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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