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系列-洩密的四大共同特徵|法務長專欄

洩密者通常是因職務關係而有機會接觸、知悉或持有企業內的營業秘密資訊,故常為高階主管或專業人才。外洩動機則與挖角、跳槽、自立門戶、炫耀、好奇等因素有關,前者挖角、跳槽、自立門戶等是有意為之,對於企業殺傷力自然較大;後者炫耀、好奇雖有些不經意為之,惟營業秘密資訊一旦外洩,對企業競爭力實不免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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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員工簽署保密契約後,凡是保密契約約定的內容即屬營業秘密?員工簽署後,雇主即可高枕無憂?

雇主與員工除簽屬勞動契約外,常會另外要求員工簽屬保密契約,並註明員工於在職期間乃至於離職後,皆應對保密契約約定之公司相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一旦員工使用該等資訊即碰觸到公司之營業秘密,而違反保密義務。但舉凡員工接觸到公司的客戶名單或資料(如客戶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窗口)、產品報價或是客戶之採購需求,是否皆屬營業秘密?再者,簽署保密契約就已符合營業秘密中,有關「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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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之單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定是月薪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嗎?

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定都是月薪除以30嗎?還是除以實際工作日數?勞動部函釋說明,原則以月薪除以30,但勞資雙方若有重新約定則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另外,不可以算加班是月薪除以30日計算每日工資額,而請假扣薪是月薪除以22日算每日工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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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之業務獎勵金具工資性質嗎?|法務長專欄

金融業的「業務獎勵金」爭議,主要爭點在於該「業務獎勵金」的性質,到底是「工資」或「非工資」屬性的認定,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工資)?還是獎勵性給予(非工資)?法院判決曾針對個案做出「非工資」性質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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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時常見違法案例-以個資隱私當擋箭牌有用嗎?|法務長專欄

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應置備勞工名卡;第23條第2項規定,應置備工資清冊;第30條第5項規定,應置備出勤紀錄。透過這三大重要表冊的檢視,可得知雇主的受僱勞工人數、到職日期、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日、基本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費)等文書記載是否存有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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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工作平等-女性產假是否一律給薪?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第2項規定:「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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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系列】-預防/補償/重建三基石|法務長專欄

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三個基石,你認為哪一個最重要?正所謂「預防勝於治療」,任何事後救濟,皆無法使職災勞工完全回復到職災發生前的原有狀態。落實防範措施,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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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提前給付職災勞工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可否以退休金抵充工資補償?|法務長專欄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治療中尚未甦醒而被評估病狀暫無好轉跡象。雇主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補償費用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又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雇主可否給付退休金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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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下班漏記退勤時間|法務長專欄

雇主未記載勞工出勤紀錄,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可以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緩,不可不慎。更須注意勞工出勤情形須「記載至分鐘為止」之規定(第30條第6項),也處於得隨時供檢視及利用之狀態,並需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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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提供「良民證」「健康報告」,我可以拒絕嗎?|面試求職

有些雇主在面試或錄取求職者時,會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良民證)、「健康報告」或「個人信用資料」等資訊,雇主 或因自身主觀之價值判斷,抑或出於其他經濟上之目的,惟此行為是否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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