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有例外情形?

初見「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負面字面意義居多,因有違職場工作敬業精神﹔然勞工或許因「正當理由」,卻因無能為力之下而犯之呢? HR人員為判別「正當理由」須找尋哪些因素:是否包括事情發生理由、逾期日期、應通知未通知或能通知而未通知? 勞工「正當理由」不確定性居多,HR人員之判斷難為啊!

Continue Reading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有例外情形?

勞動部:值班將逐步回歸勞基法之規定

勞動部函明確指出勞工值日(夜)工作非屬正常工作之延伸,即該注意規範定義之「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此亦係過去值班為何不納入加班費範疇之理由,因值班工作並非平日正常工作延伸,故計算值班津貼時可以另外由勞雇雙方約定

Continue Reading勞動部:值班將逐步回歸勞基法之規定

雇主每月預留新進勞工工資一成待做滿六個月後發還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到某公司求職面試,老闆怕我進公司卻待不久,便說以後每個月工資要預留 10%,直到做滿六個月才要把預留的工資還給我,當時我為了想得到這一份工作,便在口頭上答應老闆,但當時並未簽訂合約。請問該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Continue Reading雇主每月預留新進勞工工資一成待做滿六個月後發還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營業秘密系列-洩什麼密?|法務長專欄

營業秘密在保護什麼?學理上針對「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利措施」三要件涵攝。又企業公司秘密可概分「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以其涉及之資訊不同概括分類。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上述三款規定內容,學理上稱為「秘密性」、「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三保護要件,若企業所有之資訊不符合該三保護要件者,即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稱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Continue Reading營業秘密系列-洩什麼密?|法務長專欄

「特別休假」勞工真的可以放心請嗎?

曾有篇爆料訊息稱年終獎金標準之考量居然列入勞工年度內請特別休假之日數,而掀起討論。可能許多員工心有戚戚焉,更可能有相同遭遇,而愈來愈畏懼申請特休,難道特別休假真的是「看得到,吃不到」嗎?

Continue Reading「特別休假」勞工真的可以放心請嗎?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請問公司可以將其轉調職務嗎?|法務長專欄

若遇到職業災害,爾後雇主欲調動勞工原有工作,屬於勞動契約工作場所、內容變更,依照法律規定仍應由勞資雙方共同協商議定。且其調動行為,也應符合勞基法所規定之調動判準原則。

Continue Reading【職業災害系列】-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請問公司可以將其轉調職務嗎?|法務長專欄

空姐惡意請生理假,故意要讓航空公司飛機停飛,公司可否直接開除?

一名空姐未依工作規則於起飛前90分鐘請生理假,事後了解發現該空姐想故意讓航班開天窗停飛,而遭公司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雇。經法院判決公司勝訴,原來問題在於空姐惡意希望造成航班停飛,此舉可能嚴重影響上百位乘客權益,而認公司解雇合法。

Continue Reading空姐惡意請生理假,故意要讓航空公司飛機停飛,公司可否直接開除?

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談僑外資和陸資如何來台發展事業

我們在前一篇文章已經介紹過僑外資、陸資在台設立子公司的相關流程。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兩個法人格,子公司的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聘僱員工等)效力並不及於母公司。母、子公司的營運原則上各自獨立,但可能會因應集團整體內部政策,而形成一致或類似的企業文化。

Continue Reading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談僑外資和陸資如何來台發展事業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再一次延長勞工試用期間合法嗎?|法務長專欄

目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實務均肯認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台86勞資2字第035588號函釋參照);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參照)。

Continue Reading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再一次延長勞工試用期間合法嗎?|法務長專欄

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卻簽訂定期契約|法務長專欄

勞工從事持續性工作,雇主卻與其簽訂定期契約以規避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此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Continue Reading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卻簽訂定期契約|法務長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