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後,會解鎖更多功能喔,快來享受個人化服務吧!
2025-05-09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勞動部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延伸閱讀:什麼狀況下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呢?
勞動部表示,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提供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項目,以提供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勞動部特別整理非自願離職態樣的重點,向各位勞工朋友說明,讓大家能瞭解自身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重要的請領條件之一為,失業勞工是否係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部提醒,即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該法所列上開規定之離職事由為限。
受僱勞工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離職事由是屬於上開所列的情事者,勞動部舉例,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學校以學生減少,課務緊縮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情事),也是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到,若受僱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例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該依照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但雇主並未依規定辦理時,勞工因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此類離職事由,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也是法定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勞動部表示,為了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之申請。
勞動部說,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以維護權益。
勞動部修正發布承攬管理檢查注意事項,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須做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不得只以危害告知單代替;並建立人員與機械進場查核機制、明定平行承攬主施工者,從源頭預防職災。
台北市某公司招募企劃人員、客服/營運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機電人員、資通信人員、總務行政管理人員等6類職缺,以維護金融資訊安全及關鍵基礎設施為由,規定應徵者口試當天須繳交犯罪紀錄及信用評分資料,否則不得應試。此舉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超出就業所需的必要範圍裁罰6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但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相關職缺並非都會經常接觸機敏資訊,一律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已逾越必要範圍,決定駁回訴願、維持原裁罰。
颱風來襲,勞動部提醒:勞工放颱風假未出勤,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特休假別請假處理,事後不能強迫勞工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解雇等不利處分。我們接續「颱風假」相關議題,為您整理包括「勞工放颱風假可不給薪」、「颱風災損申請減稅」、「颱風假與給薪規定」的最新說明。
不少企業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先問「主管有罵髒話嗎?」「有錄音嗎?」王至德在「法老王-王至德律師」臉書粉專表示,實務上的職場霸凌,常常沒有這麼簡單。有些主管從頭到尾沒講一句髒話,卻可以把一個人慢慢搞到在公司裡像消失一樣。
近日「移工懷孕、雇主必須養他全家」的流言在社群媒體盛行,勞動部特別澄清此為嚴重錯誤資訊,呼籲各界切勿以訛傳訛,並以新聞稿提出3點澄清資訊,包括:移工懷孕只能請無薪水產假、不能領育嬰留職津貼;移工無法勝任工作可合意解約、可申請新移工;遞補等待期間可申請長照3.0服務。
【產業新訊】若您願意提供更多的產業趨勢、業界人才動態、工作機會等資訊至《職場力》 >> 歡迎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