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求職者都曾碰過「掛羊頭賣狗肉」,應徵A職缺、到職後卻在執行B工作的勤務,雖說企業有調動人員工作的彈性,但是這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腳嗎?我們透過案例和專業法律的解析為您說明。
文/《104職場力》
剛畢業投了一堆履歷都石沉大海,急著找工作想要有份收入,所以看到有些公司開出的業務部門行政助理缺,當下沒想太多就去投履歷去應徵,也順利接到邀約電話、完成面試。
面試還算順利,填寫完一些基本資料後,就跟主管進行面談,過程中相談甚歡、感覺主管似乎很看重我,果然沒多久後就接到錄取通知了。
原本很開心工作終於有著落了,沒想到一到公司報到後,竟然是要求我去跑業務,這應該算是徵才不實了吧?
在求職市場上,求職者看著徵才廣告上的職務工作去應徵,實際上錄取到職後、卻做著截然不同的工作,像這樣的案件情節時有所聞。
網友A:有87%是妳說的那樣,我最近才是受害者,應徵助理結果變業務。
網友B:行政根本騙人的,實際上是徵業務。打從面試開始就一直問你能不能偶爾看一下業務,後來旁邊有個年輕的男生告訴我他進來沒多久,業務部分越來越多,行政快不用碰了。
我們來看看,當遇到這類型的事件時,求職者該如何應對?企業又該如何留心以免以身觸法?求職平台又該怎麼維護公平性呢?
類似的案件,不論是求職者還是徵才者,甚至是平台端,也都擁有彼此的立場。
站在求職者的立場,我應徵的是A工作,進去後你卻要求我做B內容,用亮麗的職務內容吸引求職者登門,正式到職後又移作他用,明顯像「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讓人馬上聯想到欺騙感濃厚的「徵才不實」。
但是以企業徵才者的立場,公司內部的員工職務時有調動,有可能因為策略方針的調整而需要機動配置人力,在人手不足的企業單位中,更是常見一人身兼數職、或是時常更換單位的支援人力。
而站在平台端的立場,人力銀行需維持平台的秩序,針對確有刊登不實廣告情事、欺瞞求職者的不肖業者將祭出懲罰,但若要確實達成以「勿枉勿縱」的態度維持平台的公正,查核事件的真實性變得無比重要。
104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契約
● 廣告刊登人保證其確有徵才之需要,其提供104據以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之公司資料表及職務登錄表之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重覆刊登或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徵才廣告內容與徵才無關或有侵害他人或104權益之虞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廣告刊登人名義為虛偽之刊登,廣告刊登人違反前開約定,104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且若因此致使104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廣告刊登人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104所受之損害。
● 廣告刊登會員其提供之身份資料或勾選之內容須為真實,且其承辦人亦確有代理廣告刊登會員簽訂本約定書之權限,並於簽訂前已詳閱本約定書之內容,廣告刊登會員或承辦人若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目的或為獲取求職者履歷資料而冒名、代刊或提供其它虛偽不實之資料而為刊登,廣告刊登會員或承辦人已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以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完整〈網路徵才廣告刊登服務契約〉
因此,104設置檢舉系統,透過「意見回饋」內的申訴/檢舉公司,可將求職者實際碰到的問題反應給平台,當求職者主動提供事證、反應狀況,才能讓讓平台端有立場介入調查(單憑臆測或是個人感覺,是無法成案調查的)。
一旦公司有刊登不實的狀況,並經查證屬實,104人力銀行將會立馬將其下架,維持求職資訊的正確性,以及保障求職者的權益。
104人力銀行提醒:
1. 求職者可主動向104人力銀行檢舉企業刊登職務不實。
2. 104人力銀行會在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如查證屬實,將下架企業職缺。
3. 檢舉怎麼去:104人力銀行 > 意見回饋 > 申訴/檢舉公司
不過,即便各有訴求,但中間仍是有一條不可踰越的紅線,如何在契約誠信與靈活調度中取得平衡點,若真的涉嫌徵才不實、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我們來看看104法務長 蘇宏文 律師的專業分析。
應徵行政助理到職後卻變成業務,雇主的徵才廣告有無不實?
小芳今年大學畢業,知道自己性格比較安靜內向,找工作的方向皆以行政職務為主。但行政職務僧多粥少,競爭者眾,投遞履歷往往石沉大海,好不容易接獲一家公司連絡面試。
小芳事先做足了功課,面試過程一切順利,結束後,人資還偷偷地告知錄取有望,小芳約莫一週後收到錄取通知,歡喜的趕快接受並準備迎接人生的第一份工作。
第一天上班,小芳卻被公司告知行政助理職務遭裁減,調任小芳擔任業務職務,主管並積極遊說小芳適合這個職務,而且錢領得比行政助理多得多,小芳覺得公司的徵才廣告明明寫著招募行政助理,怎麼一切都變了調?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略以:「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則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
被告以原告刊登徵「倉庫管理」、「門市收銀員」、「文書助理」、「資料管理員」等不實招募員工廣告,而行招募推銷人員之行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裁處最低額之30萬元罰鍰,並無違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87號判決參照)
上訴人刊登廣告之意在於徵求女伴遊,而非秘書或特助,該則求職廣告所載內容事實確有不符,屬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不實廣告,至為明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683號裁定參照)
本例題中,小芳看到徵才廣告上清楚寫著招募行政助理,而非業務,待面試錄取後,卻又片面任意調動為業務職務,造成求職者應徵時的錯誤認知,該則廣告所載內容與事實顯然不符,構成就業服務法所稱不實廣告。
小芳本身充滿正義感,認為雇主不該使用行政助理對外招募,藉以吸引一堆人上門應徵,這樣子的徵才花招,並不妥適,於是向人力銀行業者與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希望避免其他人也陷於錯誤前去應徵,而有受騙上當的不良感受。
小編劃重點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2. 不實廣告或揭示的成立條件:「倘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以不符實際之資訊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僱者誤信或承諾,包含以不實之勞動條件求才或僱用」。
3. 求職者可主動向人力銀行業者與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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