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人員知道招募5大禁忌?

文/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招募乃事業單位人力推陳出新必要手法。

每年6月學子紛紛依依不捨離校,而投入就業市場﹔而年前時段,多半是就業者之潛伏期,伺機而動者大有人在。

產業季節循環不一,淡旺季波動隨之不同,招募溫度,冷熱不一了。

五大禁忌

招募方式,網頁興起後,招募條件閱覽求職者眾多,僅管無意違規之處﹔惟難免有心人,向主關機關舉發。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 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 指派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 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HR人員不忘提醒及克制

不實之廣告乃事業單位搶人才時,HR人員集思廣益後,常有驚人之舉:薪資名目多、增列福利、短期獎金、迅速拔擢等,令人炫目。

然錄取進用並簽約之際,新鮮人發現許多當初最有吸引力之福利短少了,致新鮮人勞動契約可能無法順利完成,因廣告之福利項目與報到時二者差異大矣。

另一項常見衝突,即報道時詢問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結婚否、是否有孕、未來生育計畫、家世背景等,違規情事此刻發生,也難逃(罰鍰)處分。

其實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與受僱者工作發揮之生產力無關,且純屬私領域,雇主或其代理人應予以克制。

小結

對於事業單位招募,《就業服務法》除就業歧視禁止,上述皆為禁忌事項﹔不論基於好奇,或擔心新鮮人個人家庭計畫,影響其工作績效或增加成本,存有此乃觀念偏差而皆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