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勞工職涯一直相伴,實在是勞工之寶。
勞保局104年11月9日已釋出善意,增修加保作業程序,凡遊樂業、連續生產業等運用「次一上班日」加保,勞保效力不受延遲。
勞保加保及效力
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事業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特殊行(職)業於次上班日加保,不耽誤效力
按部就班週一至週五工作產(行)業如:製造業、農牧業,其新進勞工報到,一定安排在週一至週五,且於08:00-17:00。因此,其新報到勞工加報時刻,已符合勞保局非國定假日或正常上班時間,故對該產(行)業勞工加保,不發生其困擾。
惟諸如遊樂業、百貨業、娛樂業、保全業或連續生產業等,業務高潮時日或時段皆在週六週日、國定假日、或17:00-24:00;上述產(行)業新進勞工報到,一定配合其業務高潮時日或時段;但104年11月之前,上述配合業務需求之報到勞工,雇主為其投保卻因與勞保局規定時日或時段不符,被拒於門外,俟改日加保,其保險效力,被迫以投保翌日起生效,不利加保勞工。
勞保局後接納眾議,始於104年11日增訂:受僱勞工於下列(一)(二)時間到職,事業單位(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一)勞保局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實務上,法令規範之作業急需與產(行)業營運特性配合,非跟著其後塵修改,應提前佈署;否則,辛苦是勞工客戶。
小結
勞工保險乃勞工之寶,平時勞工或傷或病,能否申領給付,需視其保險效力是否已具備;若投保時基於不合理作業之耽誤,致時日拖延而無法申領其給付但卻非勞工之過,豈非制度傷人?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