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1.01.06 | 8561次觀看

「競業條款」真是轉職的緊箍咒嗎?怎樣簽才合理?

文/Sylvia(104獵才顧問)

許多人選在轉換工作時,常因為競業禁止約定而不知所措,甚至被僱主威脅要提告。仔細了解其簽署的條款後,發現有太多不合理的規範,卻因為對法規的不了解而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對競業禁止必須有基本的了解:

勞資雙方所為之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如不符合以下情形者,其約定無效: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合理範疇,最長不得逾二年。
• 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事業單位具體營業活動之區域範圍為限。
• 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 每月補償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補償金額是否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 補償金額與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相當。
• 補償金額與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圍相當。

另外需注意,離職後競業禁止應以書面約定,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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