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職假」指當勞工在雇主宣佈解僱勞工(包括資遣、經濟性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等等)時,在預告期間內為讓勞工得以另謀出路,而可以於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職的假期。「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天、期間雇主應「照付薪水」,而且請特別注意:即便預告期少於一星期、勞工仍享有2天的謀職假權益唷!
原文作者:張學昌(宏鑑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
找工作不像買速食,需要搜尋適合的工作、準備資料以及面試,整個過程曠日廢時。
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在被解雇的時候,與新工作之間可以「無縫接軌」,因此有俗稱「謀職假」與預告期間的制度設計。
所謂的「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1]。
那什麼是「預告期間」呢?
勞基法中的預告期間,指雇主想要主動解雇勞工時,原則上需要事先通知,依照勞工的年資提前告訴勞工解雇的事實,讓勞工可以提早做準備[2]。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法終止契約時,需要進行預告,對於工作年資3個月至1年內者,要在終止契約10天前告知;1年以上3年未滿者,要20天前告知;3年以上者,要30天前告知。
要注意的是,計算預告期間的時候不用跳過假日[3],也就是說預告期間是以國歷日期依序計算,不是上班日、工作日的概念。
舉例來說,A在某公司上班已經持續1年半,雇主因業務緊縮決定在今年6月30日辭退大部分員工(包括A)。這時候雇主原則上必須在6月30日的20天前,也就是6月10日前告知A解雇的事實,才符合勞基法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每星期不超過兩日工作時間」,也就是為了找工作請假而累積的請假時數每週不超過2天工作時間的原則下,勞工都可以請謀職假。
請假的方式,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原則上還是依照工作規則以及勞動部頒定的勞工請假規則[4]進行。
至於謀職假的薪水問題,謀職假可是一種「有薪假」!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請假找工作的時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雇主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為由,惡意苛扣薪水。
前面提到每星期可以請不超過2天的謀職假,而如果雇主違法,給的預告期間不滿一星期,勞動部認為仍應保有2天的謀職假[5]。 例如,雇主在解雇前5天才通知,雖然此時不滿一星期,但在這5天內勞工還是可以請滿2天的謀職假。
如果雇主沒有給預告期間讓勞工準備,這時候雇主就要支付工資以代替預告期間。以上面提到的例子而言,如果雇主不在20日前預告A要解雇,雇主就應該支付20日的工資給A。
雖然勞基法要求雇主解雇勞工原則上要有預告期間,例外時才能支付工資以代預告,但實務上多數雇主似乎仍傾向付錢了事,避免職場運作在預告期間產生磨擦,另一方面也避免被解僱的勞工繼續接觸工作中的資料。
最後提醒大家,被解雇時別忘了要請雇主提供服務證明書,並確認自己屬於非自願離職,一方面確保資遣費,二方面是確保自己在失業後能請領失業給付。如果雇主有違法不通報、不給證明而惡意解雇,請一定要據理力爭、保護自己的權利!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 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3] 參考過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資字第6578號(1987/11/9):「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4] 請參考勞工請假規則。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令(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