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1.20 | 3423次觀看

了解「僱用安定措施」(下)

許朝茂顧問

「僱用安定措施(無薪休假)」,立法以來未曾實施;致遭受不景氣大量失業期間而虧損或業務緊縮企業,僅止於望梅止渴!

企業申請條件

勞動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雇主因經濟不景氣(1)致虧損或業務緊縮,(2)避免裁減員工,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僱用安定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雇主得代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雇主為內部實施「僱用安定計畫」部門之勞工申領薪資補貼,所屬勞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就業保險投保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 (二)於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係依按月計酬者,且平均每週正常工時達35小時以上。

薪資補貼及職業訓練津貼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雇主內部實施「僱用安定計畫」部門之勞工申領薪資補貼之標準,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50%發給。

假設某公司某部門月薪制之勞工縮減工時前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000元、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42,000元,則符合申領條件之勞工薪資補貼之4,000元。

惟申領薪資補貼之勞工條件「於約定縮減工時前3個月,依按月計酬者,且平均每週正常工時達35小時以上。」,此條件過於嚴苛,可能致勞工看得到,卻興吃不到之嘆!

實施「僱用安定計畫」部門之勞工得利用縮短工作時間期間,積極參加「充電再出發計畫」,得申領職業訓練津貼。勞工參加訓練16-100小時、每小時職業訓練津貼158元,若勞工樂於參加,則職業訓練津貼愈多。

勞工亦可參加「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研習,預先謀得新專長,以利勞工職涯考量或選擇能未雨綢繆。

小結

主管機關實施僱用安定措施,經審核符合申請之企業得借薪資補貼及職業訓練津貼,以增加對勞工扶助。

主管機關有預知不景氣扶助勞資設計,108年修法後,企業也拭目以待,千萬不再對企業畫餅充飢。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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