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鍾文雄(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人資長)
原文標題:「核備」與「備查」的差異
企業在勞動法令的遵循上,常會看到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與「備查」的作業程序,二者在定義上及法令效力上究竟有何不同,請參考以下的解說。
「核備」係指上級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所陳報的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及表示意見;通常用於上級或主管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
上級或主管機關,對於所報事項如無意見,原則上仍應表示是否同意,但此項表示僅具有通知的性質,對該事項的效力不生影響;如對所報事項之內容,有所審查且表示意見。
公務行政體系對於「核備」的定義及效力是否等同「核定」,一直有不同的見解。法務部曾經對於二者的定義及效力加以討論,大法官會議在民國 103年11月21日第726號解釋文有明確的定義:所謂「核備」已具有實質審查核定後方生法定效力的法律性質。
「備查」係指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對上級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上級或主管機關對所指揮、監督或主管的事項,知悉事實。
其目的,僅在使被報備機關知悉已經過的事實,被報備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被報備機關對於所陳報事項,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時,也不受該備查程序之限制,仍可本於一般指揮、監督權或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行使職權。
【關於作者-鍾文雄老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資長,企業人力資源主管資歷30年。歷練產業多元且跨國。對勞動法令有極深研究。現同步擔任104高年級職涯顧問,針對勞動權益、人資領域人才晉升與企業制度建立等領域,提供一對一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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