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社群小編,你幫公司寫的文案、文章等,著作權是屬於公司還是你的?那些沒被公司採用的創作,著作權又該是誰的?小心,你的著作可能不是你的著作。
小美為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小編,專為其經營的自媒體智由博集產生內容,小美依公司所賦予的職務內容繪製插畫、並搭配文案撰寫,每週產生三篇原生文章上架於智由博集,此時於職務中的創作之著作權,應該歸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還是小美呢?
一、「職務上」:
易而言之就是受雇人的受雇期間,一般稱「在職中」、或「任職期間」,為最簡易的判斷。
二、「著作」:
依職務內容完成的創作(如果嚴謹定義,就是受著權法保護的「著作」),例如:
三、承上,受雇人於在職期間,依職務內容所完成的創作(著作),即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受雇人在職務所完成的創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人即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是如果有另定契約約定,從契約之約定;
二、承前述,「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
舉例:
「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雇用「小美」為小編,專為其經營的自媒體「智由博集」產生內容,小美依公司所賦予的職務內容繪製插畫並搭配文案撰寫,每週產生三篇原生文章上架於「智由博集」。
在沒有其它另定之契約的約定情況下,每一篇著作的「著作人格權」歸小美享有。例如,在每篇原生文章中,小美可因行使「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將其姓名(或筆名、或暱稱、代號等)列示於著作中,例如文末。
在沒有其它另定之契約的約定情況下,每一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即公司)享有。
這意謂著未來將公司若要再這些著作另做他用,例如再經編輯成書出版、修改、另行授權他人使用等,只要不侵害到小美的「著作人格權」,公司均可依其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再為利用該著作。
一、「我是在下班畫這個插畫的,這著作權應該是我的吧?」
所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受雇人於在職期間依職務關係/內容所完成的著作,而這個在職期間可是沒有分上、下班時間的,關鍵在於這個「插畫」是否與職務關係、內容有相關,如果有,被定義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的可能性很高。
二、「我在職期間那些未被公司採用的創作(著作),著作權應該是我的吧?」
別誤會,未被採用,其「著作財產權」仍歸公司享有,只是沒有拿出來用而已。
結論:創作有其價值,但權利歸屬常常是爭議的源頭,了解關鍵,才能避免誤踩雷區、減少爭議。所以說著作權是不是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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