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勞工安心請「防疫照顧假」,就業保險基金應適時發揮效能|觀點

防疫需求而政府開放勞工請「防疫照顧假」,但由於規定上雇主可「給假不給薪」,隨著疫期警戒延長、停課時間隨之改變,也讓部分勞工家長產生收入壓力,新冠肺炎疫情實屬天災,專家建議可再增加彈性。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就業保險基金適時發揮勞工「防疫照顧家津貼」之功能

教育部於雙北市政府昨宣布高中以下停課2週後,隨後也宣布全台各級學校停課;勞動部並指出部分家長可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子女。

勞動部解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假不給薪。

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學童子女,至少要二週或更久;但雇主給假不給薪,面對此事變(或天災),卻反而因此造成二敗俱傷。

「防疫照顧假」及「防疫照顧假津貼」

COVID-19本土病例爆發後,自5月18日至6月8日防疫警戒等級升至第三級。全台各級學校自5月18至5月28日全面停課;勞動部呼籲企業准予在家照顧學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其學童子女。

「防疫照顧假」給在此三級防疫期間有不上課學童之家長,陪同小孩留在家裡,避免群聚遭受傳染危機。

民眾黨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明訂未來勞工請「防疫照顧假」可領勞保投保薪資60%為津貼,按日計算,估計勞保「平均月投保新」每月3萬元,每日可領取「防疫照顧假津貼」600元。

就業保險基金發給「防疫照顧假津貼」協助防疫

三級防疫警戒期間,政府大可藉由就業保險基金發給在家照顧學童之家長(指就業中家長)「防疫照顧家津貼」,以避開防疫期間引發之紛爭不斷的勞資關係,進而影響經濟。

(一)容易引發勞資爭議

因防疫警戒升級,部分企業遵守防疫措施或消毒或暫停營業,甚至中(長)期停業等情況,致勞工臨時不上班,此類問題,勞資二方各自該如何因應?

近期傳出,有雇主逕自要求勞工以休年度特別休假的方式,使勞工不用來上班;勞動部因此呼籲:勞工年度特別休假,依法應由勞工先行排定,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則應與勞工協商。

換言之,防疫期間勞工是否以年度特別休假抵用,必須雙方協商。只是由勞工承擔COVID-19責任,勞工應予拒絕,天災乃為政府應承擔之責任。

另有雇主詢問是否可以停止「防疫照顧假」,勞動部又表示,「防疫照顧假」不屬《勞動基準法》第40條可停止休假的範圍內,勞工確有請「防疫照顧假」需求,雇主仍不得拒絕。

試想「防疫照顧假」可能影響雇主經營正常作業程序,嚴重妨礙其企業之經營;然主管機關仍主張勞工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亦可不給薪。顯然勞動部主張均不符合二方所需,徒增勞資爭議。

(二)防疫照顧假期間勞工失去工資

勞動部解釋,COVID-19屬於事變,其無法歸責於雇主,故「防疫照顧假」雇主可不給薪。

勞動部解釋,「防疫照顧假」雇主得給假不給薪;但防疫其因產(企)業衝擊不同,防疫期間暫停營業或減量營業各有不同,勞工所請「防疫照顧假」期間可能長達2週,甚至更長。

若按照勞工解釋,勞工防疫期間在家照顧學童是無法獲得工資,因勞工未上班。推測其內心話:「(勞工啊)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實際上,許多家長因顧慮工資短少,致陷入工作與照顧學童的兩難,這時特別需要政府支持?

「防疫照顧假」屬於不可預測或緊急性情況,勞工在COVID-19防疫有功於政府之際,後者卻僅僅冷冷回應。雇主因COVID-19造成損失得給雇主紓困,試問為何卻須由勞工的工資做犧牲?

民眾黨立委提案,明訂勞工「防疫照顧假」,得按日領取「防疫照顧假津貼」,提出「類失業」觀念,由就業保險基金發給,非常善用前述基金之功能。

(三)優惠措施偏袒雇主

「防疫照顧假」雖不強制雇主給薪,但為鼓勵雇主仍在員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支付工資,雇主得於紓困特別條例中提供租稅優惠。

但若雇主依照勞動部主張,於勞工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仍不給薪。面對COVID-19災情勞工何其無辜,只因完全配合防疫卻陷一家生計於不顧,政府尚無惻隱之心,更顯得其無情!

比較家長照顧學童請了「防疫照顧假」,若主發給勞工工資,則適用紓困特別條例,其給付勞工工資可雙倍(按給付金額200%)有利企業業務所得額中減除之優惠。

此優惠措施偏袒一方,更不勝過立委所提「類失業」觀念,由就業保險基金發給「防疫照顧假津貼」,來得漂亮。

小結

COVID-19其實就是天災,學童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配合防疫不上班在家照顧學童,不應由其承擔天災責任,反之,應由政府積極研擬「防疫照顧假津貼」,因天災時,更不能不照顧勞工。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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