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

2025.12.17 | 1913次觀看

靈活運用勞動契約特性聘僱高齡者,緩解企業「缺工困境」

台灣65歲以上人口約占總人口比重約20%,但勞動參與率9.9%甚至還低於日本75歲以上長者的12%勞動參與率。專家指出,當前國家的勞動力缺口亟需勞資雙方改變既有的思考,提高65歲以上勞動力的參與率,藉由政令設計、企業的契約、工作模式規劃,勞工的主動心態,共同打造新的職場風貌、緩解勞動市場的「缺工困境」。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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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總務省在敬老日前夕公布的65歲以上仍站在工作崗位上的數據: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高達29.4%,而且65歲以上就業率達25.7%。

若從年齡層分析,日本65歲到69歲的族群就業率高達53.6%,70歲到74歲的族群為35.1%,75歲以上的長者,居然12%的人仍然在工作崗位上。顯示日本的「工作價值觀」大幅勝出西方、台灣勞工工作投入的心態。

反觀台灣65歲以上人口約占總人口比重約20%,且勞動參與率9.9%,連日本75歲以上勞動參率12%,台灣都慘輸。

近期台灣高齡者工作價值觀、亟需調整,在醫藥科學及健康保健科學大幅進展下,65歲專業及知識仍適合馳騁職場,且正好發揮60歲大腦運用效率最顛峰之際。

就業市場如商品市場強調供給及需求平衡,如今就業市場失衡,勞動需求大於勞動供給,當少子化經30餘年衝擊,每年人力生育及死亡「生不如死」,且因台灣人力運用年齡設計偏高約20~22歲(大專或大學畢業)、65歲以上者參與率極低、企業接納度低等現實因素,致勞動供給嚴重不足。當前65歲以上人力達430萬以上,人力豐沛,若企業謹慎挑選,再按勞動契約屬性,讓企業得以靈活僱用,絕對能一定幅度減少企業缺工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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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終止契約」相關規定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1條: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20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2. 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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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運用勞動契約特點善用高齡工作者

高齡者人數充沛,仍具生產力族群,根據104人力銀行發布最新《2025超高齡社會企業人才永續的新思維白皮書》顯示,中高齡勞工「退而不休」已成定局,正好得補充就業市場短缺。企業得借助契約有助僱用高齡者捷徑,嘗試下列途徑:

一、展延績優勞工退休年齡,繼續不定期契約

2025年11月104高年級最新發布《2025超高齡社會企業人才永續的新思維白皮書》,當中提及幾點觀察:

  1. 42%中高齡求職者較高薪資。
  2. 36%職務內容不適合中高齡。
  3. 15%公司形象以年輕人為主。

目前企業心態擔心主要在第(1)、(2)點。使得企業顯然對外部高齡者僱用,多半心存懷疑;但,企業得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從中挑選即將強制退休勞工,此類勞工長期擔任企業職務,雇主得挑選績優者,其工作精神及效率無庸置疑。

唯一擔憂其薪資水準;但,該法企業符合其三個條件者,其中一項得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若三項條件皆符合者,申請補助,且其以僱用期間長短補助金額13000元~15000元。

如妥善運用上述補助,可平衡「原有薪資」過高擔憂,且政府補助長達18個月之久。

二、短期契約方式尋覓退休後回聘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這個法規設計其實兼顧高齡者健康與生活時機需求,以保持彈性來吸引高齡者,相當符合人性。

而根據104人力銀行的《2025超高齡社會企業人才永續的新思維白皮書》報告指出:中高齡求職者實際考量因素包括工作地點(52%)、薪資(35%)、工作與生活平衡(31%)。若企業能以定期勞動契約重新找回高齡者回聘,上述困難將得以解決。

另外今年11月也有人力銀行發起「熟齡勞工生活困境調查」,結果顯示:45 歲 (含) 以上的「熟齡會員」中,平均預計退休年齡為 63.3 歲。其中高達30%熟齡族將退休年齡訂在「65 歲以上~70 歲」, 15.4% 預計「70 歲(含)以上」退休。顯示國人傾向展延職涯趨勢,已見蛛絲馬跡。

內政部統計國人平均壽命約80歲(女性約84歲、男性約78歲),而醫學及保險等因素,國人健康大幅提升,更有足夠底氣展延職涯,且愈來愈明顯趨勢。如日本豐田等企業,擇優回聘65歲退休者;國內企業無妨「見賢思齊」,且得申請補助,利人利己。

三、藉助主管機關促進措施施以短期僱用

主管機關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不餘遺力推出多項獎勵措施:如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職場學習再適應婦女就業計畫等措施,無不鼓勵前述勞工,只要符合條件且親自至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報名適合就業措施,同步企業亦得向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登記事求人,經其媒合輕鬆找到合適老齡者加入工作團隊。

近期台南就業中心成功鼓勵年滿62歲的阿嵐(女性化名)勇敢打破性別刻板印象,在該就業服務中心協助下,她成功轉職為該地區保全人員,穩定就業8個月,並獲得「55Plus就業獎勵」6萬元獎勵金,此案例即為勞工與雇主雙贏。

傳統產業因被標籤為非科技產業,不為勞工討喜,故徵人不易。此時配合各就業服務中心協助,不僅短期僱用,長期僱用更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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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高齡者人力開發,已具明顯趨勢,且高齡者對職涯也有新認知。只要企業藉助勞動契約特性,雙方談好約定,必成為企業可用之才。

高齡者更看齊喬治‧亞曼尼工作觀,提振工作專業,企業自會竊喜獲得程度甚高人力資源,也勢必對僱用高齡者心態大為改觀。

(原文標題:雇主聘僱高齡者,運用勞動契約屬性,加以靈活僱用)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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