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7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工對公司制度不滿的情況層出不窮。近來有民眾在Dcard分享自身職場經驗,指出自己在多份工作中,都曾遇過所謂的「賠錢制度」與「罰款式管理」,例如櫃檯營收短少需由當班人員自行補齊,或是遭記警告、記點就被扣薪等。原PO表示,自己曾待過大公司與中小企業,卻發現類似規定並非個案,讓她對台灣職場制度的合理性產生高度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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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指出,有些公司將收銀金額核對不符完全歸咎於員工,並要求賠償,表面上看似是在維護營運秩序,但實務上收款仍高度仰賴人工操作,本就難以完全避免誤差。她也提到,依照勞動法規,雇主不得任意扣薪或以罰款作為懲戒手段,然而實際向公司反映,甚至申請勞檢後,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往往有限,讓員工感到制度「不痛不癢」。因此她也不禁疑惑:「是因為反抗太麻煩,還是大家生活都太累了,只好得過且過?」
此外,她也對部分網友的回應感到不解,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竟然還有人先「檢討受害者」。她指出,竟有不少網友留言「不爽就不要做,換一家就好」、「沒能力跳槽到更好的地方就只能吞囉」,但實際上自己已換過好幾份工作,發現不少職場都有類似問題,而留言區中也有許多人分享相同經驗,更驗證了「不是個人硬要選那樣的公司,而是不合法的公司本來就很多」。
貼文曝光後引發熱烈討論,不少網友分享自身相似經驗,有人直言「勞工是什麼很賤的人嗎,要被這樣對待」、「台灣的工作環境世界倒數,低薪、高工時、高責任,勞權卻極低」,甚至有人認為「現在選擇躺平,已經算是一種很好的反抗」。原PO也分享,自己已多次轉換工作,卻仍反覆遇到類似問題,質疑這是否反映出職場的結構性問題,而非單一勞工的選擇失誤,並呼籲大家不該忽略不合法制度本身的存在。
依現行勞動法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以違約金、罰款或其他名目任意扣薪,若因工作疏失產生損失,也須符合「可歸責性」與比例原則,並非一句「收銀短少」就能全數轉嫁給員工。企業若長期以不透明的賠錢制度管理,不僅可能觸法,更容易造成高流動率與勞資對立。
【補充資料】勞動部《工資認定與給付》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疑義?
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