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下百萬栽培員工外訓,對方卻在結業後「秒提離職」,無疑是雇主最痛心的職場鬼故事。然而,即便雙方事前簽妥了合約,且「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具備法律效力,也不代表企業就能順利拿回全額賠償。藉由本文看法院為何在個案中主動介入「酌減違約金」?企業又該如何在合約設計與動態調整中,有效降低違約金被砍的隱形風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上篇(一)我們介紹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的兩大審查條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說明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21號民事判決如何認定Y醫院與王醫師的進修切結書為有效。
不過,約款有效,不代表雇主就能要到全額違約金。這篇要談的,是法院另一個很重要會審酌的點:「違約金是否過高」。
【案例】快速回顧:本案違約金怎麼計算的?
王醫師任職於Y醫院,民國(下同)106年間向醫院申請出外進修,赴Z醫院學習「小兒腎臟科」次專科技術。出發前,他與Y醫院簽下「醫師在職進修切結書」,主要約定如下:
• 進修結束後,須返回Y醫院服務至少2年。
• 若中途離職,須支付進修期間所支領費用2倍金額的違約金,並依未滿服務日數的比例計算。
進修期間,醫院支付院外代訓費用24萬餘元,並且進修期間王醫師帶職帶薪,2年共支領薪資等費用300萬餘元。進修結束後,王醫師返院僅服務43日即提出辭呈。
Y醫院就上述支付的外訓費用及薪資,依未滿服務日數比例,訴請王醫師給付違約金550萬餘元。
王醫師進修2年,帶職帶薪共支領300萬餘元,加上院方代訓費24萬餘元,Y醫院依切結書約定,以全部費用的2倍、再依未服務日數比例計算,訴請王醫師給付違約金550萬餘元。
一審法院判Y醫院全部勝訴,王醫師須依約賠償550萬餘元。但王醫師上訴後,二審法院雖然維持切結書有效的認定,卻將違約金金額從550萬餘元調降為420萬餘元。

可以。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條規定的重點有兩個:
換句話說,就算約款本身有效、勞工確實違約,違約金還是有可能被法院砍掉一部分。
二審法院主要考量了兩個理由:
據此,二審將違約金倍數由2倍調整為1.5倍,最終認定王醫師應給付違約金4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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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值得注意的一點,是Y醫院自己事後調降違約金倍數,反而成了二審酌減的依據。這對其他雇主是個重要的提醒:
| 審級 | 判決結果 |
|---|---|
| 一審 | 約款有效,王醫師須給付550萬餘元(全額) |
| 二審(本文重點) | 約款仍有效,但違約金調降為420萬餘元(倍數由2倍改為1.5倍) |
| 酌減依據 | ①王醫師進修期間仍有貢獻 ②醫院事後自行調降違約金倍數 |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被法院認定有效,雇主只是打贏了第一關;違約金能不能全數取回,還要過法院是否予以酌減這一關。建議雇主在簽約前就審慎規劃約款設計和違約金計算方式,而非等到訴訟時再來補救。
(原文標題:花300萬送員工進修,回來43天就走人,法院怎麼判?(二)—違約金酌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