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進訴訟了,雇主還能變更「資遣」勞工的事由嗎?

按勞基法規定,如雇主資遣員工須提出法定事由、不可片面解雇員工,但實務上常有雇主先引用法規所訂的其中一項事由資遣勞工,但在調解和訴訟過程中發現站不住腳時,才「改稱」或「追加」其他的事由,藉此加強自己解雇員工的事由。律師提醒:雇主應基於誠信原則告知勞工解僱事由,不應隨意改列解僱事由,勞工也應同步留意雇主是否有在事後變更資遣理由,雙方都應在發資遣通知時就要謹慎以對。

文/蔡宛珊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案例事實

阿堅突然被老闆以「公司業務緊縮需要縮編人事」為理由,終止雙方間勞動關係,無奈之下,只好上網找新工作,卻發現前公司仍繼續就他原本的職位招聘人才,一氣之下,只好告上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

公司在訴訟中因為無法證明業務緊縮的事實,改稱是阿堅「能力不佳、無法勝任工作」等由,所以資遣他。

Q:雇主這樣任意變更資遣員工的事由真的可行嗎?

法律分析

按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資遣員工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亦即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所定各款事由之情形,否則是不可以片面解雇員工的。然而,在雙方對資遣事由是否屬實有爭議時,雇主須就其符合該條得資遣員工之全部事實加以舉證說明。

而實務上,常見雇主先以上開法規所訂之其中一項事由資遣員工,嗣後在勞資調解或訴訟程序中發現自己站不住腳時,遂又改稱或增列其他款項之事由,想要藉此加強解雇員工的合法性。

但實務見解認為,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以主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因此,雇主倘若要合法解雇員工,公司勢必要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訂資遣事由之情形,且基於保護弱勢勞工及為符合誠信原則之目的,是不允許公司在事後任意變更資遣勞工事由的,雇主在發資遣通知時不可不慎,勞工也可以在訴訟中注意是否雇主有變更資遣之理由。

  •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原文標題:雇主可以在訴訟中變更資遣勞工的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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