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期間有勞資爭議?勞動部:不影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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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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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勞工與雇主因「非自願離職」條件而產生的糾紛案件倍增,許多勞工曾因雙方勞資爭議而遲遲領不到「離職證明文件」等資料,導致後續申請「失業給付」等補助產生困難。勞動部表示:當勞資雙方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可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勞工可先行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資爭議期間,勞動部: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由於近年的勞動意識抬頭,許多勞資糾紛常發生在勞工離職階段,雇主與勞工常因「非自願離職」條件上無法達成共識,常見原因包括公司無預警倒閉、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等,因為勞工無法自原公司順利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導致勞工後續無法依此申請失業給付等項目。

勞動部因此表示,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就業保險法》提供有失業給付的保障,又考量實務上勞工與雇主間對於離職事由有不同意見,例如:勞工主張離職係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雇主則認為勞工係因自身因素離職,進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無法於離職後立即確認離職事由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所稱之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因此,為了保障勞工於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工如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可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請

勞動部說明,勞工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規定,係屬先行提供的給付保障,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依規定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勞工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此外,勞動部提醒,如勞工非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而係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致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據勞工保險局統計: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3千多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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