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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關鍵字『出勤紀錄所載之時間即是工作時間?故超過正常工時之時間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嗎?兼論勞動事件法通過施行後之影響』,共搜尋出3筆資料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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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到底該如何記載?「僅」紀錄勞工的「工作時間」是不夠的嗎?

一般企業紀錄員工的「出勤時間」多半用來認定勞工實際的「工作時間」,但從近年的案例看起,當勞雇雙方出現工時勞資爭議時,如雇主記載的並非「滯留工作場所的所有時間」(包括滯留但未工作時間)仍屬違法,請各位企業人資特別留意。

2021.07.19 | 2972 次觀看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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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提供出勤紀錄,法院可依員工主張判給加班費 (勞動事件法新知)

徐姓女員工向法院起訴主張:自民國101年起,擔任公司採購主辦一職。108年1月,自從公司將辦公室由新北市搬遷至桃園市後,因交通不便,所以她每天只能乘坐公司交通車通勤,無法留下來加班。後來,雇主以她無法將工作做到今日事今日畢為由,將她調職為採購助理。過不久,又以她遭廠商投訴為由,將她記二大過並調至包裝部,而雇主明知她右手曾罹患腕隧道症候群,根本無法勝任包裝的工作,雇主此舉顯然違反勞工調職五原則,主張雇主應支付她資遣費、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專戶等。

2020.07.03 | 5508 次觀看
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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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所載之時間即是工作時間?故超過正常工時之時間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嗎?兼論勞動事件法通過施行後之影響

勞工逾下班時間留滯於事業場所,且在下班打卡紀錄上亦有載明,則此時自表定下班之相當時間後(通常雇主會規定自半小時或一小時後可申請加班),所紀錄之時間應推定是工作時間嗎?再者,既然屬工作時間,雇主雖有加班申請制,然在勞工未依公司規定申請之情況下,仍須給付加班費嗎?

2019.12.08 | 3782 次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