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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掌聲」記錄著台灣土地上的人們,在逆境與苦難中,依然身體力行心中的美好初衷,堅定用生命促動任何改變世界的可能。在風雨拼搏之後,留下溫柔而堅定的永恆信念,這是一股值得被傳遞、被宣揚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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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 (一)先判斷約定是否必要[3] 主要有兩個認定標準,一是雇主是否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支付費用,而有預期利益保障的必要。常見者為航空公司安排機師到國外受專業訓練。實務上有見解指出,雇主縱然提供培訓課程,但如果培訓內容僅為一般的監督指導且未額外支出成本,那麼這類的培訓只能算是企業維持運作所不可或缺、主管工作的核心本質,尚不具備雇主與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保障的必要[4]。 二是雇主是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以簽約金、履約奬勵金來補償受雇者因喪失轉換工作自由、生涯規劃彈性以及年齡逸失的利益。 若不符合上面兩個標準之一,則約定將被認為沒有必要而無效[5]。 (二)再判斷約定是否合理[6] 參考的標準包括專業技術培訓的期間及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的人力替補可能、補償的額度及範圍、或是其他影響約定合理性的事項。 若綜合考量之後認為約定欠缺合理性,依法約定也不會發生效力。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若出自雇主需求,雇主需要受僱勞工取得技術證照 (或專業或特殊技術等),有利於業務運作或推展。易言之,勞工於契約期間,同意雇主使用其證照或相關技術。 但是,最低服務年限前終止契約,十分常見。若是勞工意思;恐勞工牽涉違約金。雇主處理違約金時,雖得依約要求;惟違約金來源先釐清,若係自勞工結清工資,則焉能不慎?
小李最近因為業務上屢屢與主管觀念不合,齟齬不斷,於是產生離職的念頭,但小李記得二年前剛到公司任職的時候,當時公司的聘僱合約中有一條規定:「到職未滿三年即自請離職者,需賠償公司3個月之薪資」,小李當時因為急著想找到工作,不加思索就簽名同意了,現在回想起來,心想:「我只是個業務課長,任職期間,公司除了教我們業務管理系統的使用方法及相關作業流程外,又沒參加什麼培訓課程,我也沒申請什麼外部教育訓練,現在想離職,公司如果要求我支付3個月的違約金,實在不想付,可是若我不付,萬一公司告我怎麼辦?」。
雇主為避免對受僱之勞動者所投入之經費、時間、精力及其他資源,因受僱之勞動者遽然離職而造成企業雇主花費之投資平白損失,甚且發生勞動者經過受訓、培育完成後,反而造成與原企業雇主競業之結果,若無法受約定服務年限條款的保障,企業雇主可能不願意對受僱勞動者提供任何訓練,以達培育人才好委以重任之目的,而與勞工約定必須服務一定之期限,否則應賠償違約金,乃雇主為維護企業經管及服務品質之適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