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及外送員間,究竟為「承攬」還是「僱傭」?談平台經濟浮現的問題
外送員接單外送途中遭遇車禍,卻未能獲得勞保及職業災害等保障,社會自此才意識到新興商業模式可能潛藏的風險。外平台及外送員間是屬「承攬」還是「僱傭」?又該如何認定?兩者在勞資雙方的權益上有何差異?
外送員接單外送途中遭遇車禍,卻未能獲得勞保及職業災害等保障,社會自此才意識到新興商業模式可能潛藏的風險。外平台及外送員間是屬「承攬」還是「僱傭」?又該如何認定?兩者在勞資雙方的權益上有何差異?
(一) 近日以來,餐飲外送平台事業的崛起,造就不少高薪案例,並不斷吸引年輕族群加入成為全職或假日兼職的外送人員,補貼一下微薄的薪資。然而,高薪案例的背後亦伴隨著高度風險,外送人員屢次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國慶假期間連續發生兩起外送員身亡意外,但因平台業者認定其與外送人員之間屬「承攬關係」,而未為亡者投保勞工保險,導致外送員未能獲得保險給付,使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法律關係該如何認定,再度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
老了,靠誰?目前民情風俗重大劇變,老了想靠誰? 108年勞保局統計:107年勞工申請老年年金平均月領18,618元,勞工能不為老年(財務)擔憂嗎? 108年9月報載:勞保局強調,勞保月領年金多寡主要有兩大因素,一是投保薪資高低,二是累積投保年資。
何謂部分工時工?何謂彈性工時?部分工時工是否可以使用彈性(變形)工時? 相關實務見解: 一、部分工時工之定義: (一) 依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預計於民國1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事件法》,針對法院管轄、調解程序、訴訟費用、舉證責任等事項,降低了勞方提出訴訟爭取權益的門檻。此一立法是否會鼓勵人民興訟,或是讓勞資雙方更有效率地解決紛爭,尚未可知。但不可否認的是,公司企業的人資部門及人資夥伴們,應充分了解相關規定,並於工作管理上,適時地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以發生減少紛爭的可能。 在過去,常有勞工抱怨勞資訴訟期間過長、訴訟費用負擔太重、勞工法庭制度未能落實,以及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效果不彰…等。《勞動事件法》的立法,目的就在提升解決紛爭的效率,及減少勞工訴訟障礙。
年輕上班族在意專業的認定,專業認定攸關職場評價,誰會捨去它? 面對民間組織發給參訓學員○○師、認證等,知其含金量足夠嗎? 103年《職業訓練法》增修,推出「技術士」認證,大力宣傳技術士;但坊間依然盛行各式各樣師證或所謂「認證」等,看來主管機關對技術士態度猶如月球漫步般作風,仍不敵民間五花八門攻勢。
實務上常出現雇主因為調動勞工職務、懲戒勞工或是營運不佳等原因,而採取降低員工給付之爭議,原則勞基法有明文規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如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26條),然而不一定代表所有扣減給付皆屬違法,勞工必須從下列幾點進行思考及處理。
有關解僱案件的判決,近年的判例開始出現較站在資方立場考量的現象,在解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時,也變得比較寬鬆,到底該怎麼認定呢?
大家認知,這是「技術士」年代,擁有它,職場無往不利。 現今不少科技校院,推出許多建教合作,並大力宣傳建教或方案,可得3證:畢業證書、技術士證、結訓證書。 但坊間民間組織自行針對參加訓練學員,發給○○師或證(書)等五花八門,它們與「技術士證」是否等值?您曾否質疑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