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法明令禁止轉掛派遣
立法院於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之修法,主要內容係對派遣進行規範,其中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之增訂:「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看似希望解決目前實務上會出現的「轉掛」或「真雇用,假派遣」的狀況。
立法院於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之修法,主要內容係對派遣進行規範,其中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之增訂:「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看似希望解決目前實務上會出現的「轉掛」或「真雇用,假派遣」的狀況。
經過職業探索或職涯探索,清楚自己的職涯興趣之後,接下來就應該設定職涯目標,擬定長、中、短期的職涯發展計畫,努力工作、不斷學習,全力以赴達成職涯目標。 社會新鮮人如果能夠在高中或大學時期就清楚自己的職涯興趣,並且設定職涯目標,在學期間所就讀的系所、所修習的科目、所撰寫之論文、所實習的工作…都為職涯發展作準備,學用差距縮小,畢業時就會贏在起跑線上,比較容易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開啟自己興趣所在之職涯。
什麼是安胎休養假?安胎休養假天數有無限制?雇主可否拒絕勞工申請安胎休養假?雇主可否因勞工申請安胎休養假而扣全勤?等上述問題是筆者的客戶或學生很常詢問的問題,筆者謹以此文章整理安胎休養假之規範,以釐清實務作業上的困擾。
就業服務法第5條強調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對求職人有就業歧視,然現實中身心障礙者想找工作困難重重,其中精神障礙者更是難上加難! 日前有機會與伊甸基金會真福之家(註)交流,社工們介紹協助精障者的過渡性就業方案,其最大的特色(詳如下列)就是讓企業主放心雇用這些精障者,而從這些工作也能培養精障朋友獨立&自立、找回信心!
某章姓男子在某半導體公司擔任測試工程師,年薪達兩百多萬。後來,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時,因故將章姓男子從新竹辦公室調職到台中辦公室,但他認為調職違法,拒絕到台中就任。在拒絕就任後,章姓男子未經上級主管核准之情形下,即自行請假十餘天,就被公司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及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此舉另章姓男子十分不滿,因而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企業招募人才的門檻愈拉愈高;HR要找到符合資格的人選並不容易,經過層層關卡的面試篩選與淘汰;能挺到最後一刻,得到offer的勝出者,都是箇中好手!
員工因需到工上班,自家中出發前往上班地點途中發生車禍,如符合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要件(但須不能有第18條之消極要件),可認屬通勤職災,惟依該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謂「適當時間」究為何指?例如,距雇主表定上班時間1小時前出門,是否屬「適當時間」?若提前3~4小時出門又是否屬「適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