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老闆娘搞婚外情,是重大侮辱嗎?可以解僱嗎?(下)

節錄自本人新書《解僱 與 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老闆能不能開除這樣的員工? ● 和老闆娘發展婚外情; ● 跟老闆娘在公司地下室偷情時,被當場抓姦。 ( ) A. 讓老闆難堪,還破壞別人家庭,絕對要開除! ( ) B. 員工的私德跟工作無關。如果員工沒有違反勞雇契約,就不能直接開除。 ( ) C. 這員工也太膽大妄為了吧,他是想伺機篡位當老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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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應作何設計?

上班族的每一天:上班通勤、工作、午休、工作、晚休、加班及下班通勤,所以,休息時間在上班期間,扮演著身體調整之功能。 尤其國內工作步調甚為快速,工作持續性強,往往讓勞工忽略休息。 受制於人體生理需求,工作期間安排休息時間,非但必要且有十足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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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系列-營業秘密保護期間可長可久|法務長專欄

家喻戶曉的可口可樂,許多人想調配相同的味道卻始終摸不著,獨特的配方經歷132年仍保密著,在市場上作為獨一無二的產品。營業秘密並無法定存續期間的限制,只要符合法條三個保護要件,其營業秘密可永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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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員工請病假去環島而解雇,法官判決解雇無效

曾有新聞報導員工申請公傷病假,半年後要求到職遭拒而以曠職三日為由解雇,最後法院調解判決解雇無效。其中有問題在於,如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雇主不得因此終止勞動契約等不利勞工之行為。而職災認定因耗日費時,建議公司如有疑慮可先從寬認定,避免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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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所載之時間即是工作時間?故超過正常工時之時間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嗎?兼論勞動事件法通過施行後之影響

勞工逾下班時間留滯於事業場所,且在下班打卡紀錄上亦有載明,則此時自表定下班之相當時間後(通常雇主會規定自半小時或一小時後可申請加班),所紀錄之時間應推定是工作時間嗎?再者,既然屬工作時間,雇主雖有加班申請制,然在勞工未依公司規定申請之情況下,仍須給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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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與代理合約(AGENCY AGREEMENT)的不同

台灣是一個以貿易及出口為導向的國家,除了少數專注在經營內銷市場的廠商以外,大部分的台灣廠商都需要把自己所製造的商品銷往海外。假如某家台灣廠商只是單純幫外國公司代工(ODM OEM),則廠商跟海外下單的客戶之間,簽署的就可能是產品供應合約(supply agreement/output agreement)或者是代工製造合約(OEM/ODM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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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系列-祖傳秘方出書後還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嗎?|法務長專欄

祖傳祕方整理成冊出書,能主張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對象嗎?社會大眾可以透過書店或其他公開管道購買及閱覽,儼然成為公開資訊,不再具有秘密性,自然也就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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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經理向代理商拿回扣,公司可否合法開除他?(中)

(節錄自本人新書《解僱 與 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公司勝訴,開除合法!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是可以直接炒他魷魚的。只不過,怎樣的違規屬於情節重大,的確就要看個別的案件事實來認定。 一、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均明訂,不得向廠商收回扣 雖然業務經理主張這是投資房地產的私人借貸,但因為拿不出可以說服法院的證據,所以法院並不採信。此外,即便業務經理強調:他對於客戶的簽約和續約事項並沒有決定權,而是由香港總公司決定,但代理商總經理指證歷歷,強調自己都已經付了回扣,竟然業務經理還私底下捅他一刀,把客戶轉走,因此曾經去電質問業務經理,而他也承認是自己把客戶轉介到高雄分公司去的。 基於上述的證詞,法院認定這名業務經理的確涉及收受回扣。法院進一步指出,這家香港商特別在它的公司政策(Corporate Policy,類似臺灣的工作規則)中明訂:員工如果向公司的供應商、客戶或其他關係人收取佣金,公司得直接開除或解職;而公司和業務經理所簽的勞動契約中也明白約定,公司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公司政策予以開除。 二、三十天開除期限,應以公司「知悉」收賄事實開始起算 本案的另一個爭執,是業務經理主張自己雖然收賄,但公司並沒有在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的三十天期限內開除他,所以開除違法無效。根據經理的說法,既然代理商總經理早在客戶被轉走當時,就已經打電話向香港總公司告狀,香港總公司應該在當時就知道所謂的收回扣情事了;公司既然當時就知悉,卻拖到三個多月之後才把他開除,顯然已經超過了三十天的法定期限,因此開除無效。 不過,對於業務經理的說詞,法院並不接受。法院指出:廠商指控員工收回扣,是一件很嚴重的指控,因此,依照情理,廠商應該會備妥相關的證據,公司才能判斷員工是否真的有收回扣。本案代理商總經理雖然已經先撥電話到香港總公司去,但主要是抗議自己的客戶被轉出去的事;這名代理商的確是等到總公司主管在兩三個月後來訪時,才有機會當面提出支票影本等相關證物。 此外,法院還特別指出,香港總公司在開除業務經理的前幾天,還依公司的正常流程予以調薪,依照情理判斷,顯然公司並非在兩三個月前就知悉收回扣的事。基於以上的分析,法院認定:判斷公司是否在法定的三十天內開除業務經理,應該從香港主管拜訪代理商總公司的當天開始起算。因此,公司解僱合法。 專家的建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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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華映事件觀大量解僱下資方與勞方的權益

大量解僱的定義 當事業單位因經營困境或併購改組,而有藉大量解僱勞工來調整內部人力結構的需求時,為兼顧勞工工作權及雇主經營權並維護社會安定,我國設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特別勞動法規範加以因應,只要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在相當期間內因特定事由解僱達特定人數的勞工者,就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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