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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 4508次觀看

雇主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連假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勞工的連假可以依據政府行政機關的辦公日安排嗎?事實上勞工並不適用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告,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辦理,對雇主而言,還有哪些環節是需要注意的呢?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不久前,很多雇主為使勞工可以於國慶日假期連休四日,而將10月9日星期一的工作日與9月30日星期六的休息日進行對調,此一「1日換1日」安排勞工出勤的方式,對雇主而言,有什麼環節需要注意?

雇主應注意的是:

  1. 根據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釋:「一、…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之必要。四、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1日換1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亦即雇主從事主要經濟活動之行業,雖原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經勞動部指定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但若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工時及例休假者,在此一情形下,經勞動部指定可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
  2. 在適用8週彈性工時調整勞工出勤日之前,雇主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踐行以下法定程序:「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 基上所述,雇主若擬依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工時及例休假者,需事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安排8週彈性工時。雇主未經上述法定程序,縱使事前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之訊息,以電子郵件通知各別勞工或於員工入口網站公布週知,不生補正效果。因此,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逕行將勞工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如有逾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法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案例

下舉一則個案供參考:

訴願人雖主張係依政府機關(金管會)行事曆(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將原105年9月16日星期五之工作日採彈性放假(中秋節連假),調整至105年9月10日星期六之休息日出勤工作,並經郵寄至個別勞工電子信箱獲得同意後,置於訴願人內部員工網站供勞工隨時查詢云云。

惟查,訴願人固係經本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然訴願人並未經工會同意調整上開105年9月10日休息日與105年9月16日工作日,是訴願人主張將吳君及廖君原訂105年9月10日之休息日與105年9月16日之工作日對調,自於法未合,從而訴願人使吳君及廖君於105年9月10日休息日出勤工作,致105年9月5日至105年9月10日期間單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仍應依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吳君及廖君延長工時工資。

(勞動部106年9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3493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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